新华网宁波3月18日电(记者 方益波)3月17日上午,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法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民告官”行政官司。这起普通的“民告官”官司特别之处在于,当天出庭应诉的是海曙区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陈志国。
据法院介绍,这起行政诉讼是原告葛某要求撤销海曙公安分局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原告在2009年10月29日殴打他人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此,原告表示不服。庭审中,陈志国局长和分局法制科两名民警对作出上述决定书的原因作了陈述,并出具了相关证据。法院最后没有当庭判决。
海曙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潘美元对公安局长能出庭高度赞扬。他表示,海曙区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本单位具体办事人员代理出庭,行政首长出庭的比例极低,造成了“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海曙公安“一把手”能亲自出庭应诉,直接与被执法对象面对面地进行沟通,解决纠纷,带头尊重司法,有利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优化行政审判环境,对行政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也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据海曙区法院办公室李义山介绍,从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起,“民告官”制度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然而这20年来,行政首长到法院出庭应诉的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在一些领导干部的意识中,“官本位”思想还在作祟,等级观念严重,对“被告”一词忌讳较深,怕出庭应诉跌了自己的身份。很多法律专家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表现了对法律和公民权利的尊重,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依法治国”,进一步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更能促进行政执法和被执法对象形成良性互动。而且行政首长站在被告席上,得到的将是具体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便于发现和了解本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败诉时,更能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使行政执法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