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为适应城市车辆增加的形势,徐州市政府于2003年年初决定采取民营企业投资的办法,解决部分停车场及公厕项目建设。其中,给某公司划拨了3亩7厘国有土地用于建设停车场。接着,国土部门又于2004年8月以每平方米364.5元的价格,转让2亩多的国有土地给该公司用于同样项目,并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进行建设,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但该公司在低价获得国有土地后不到一年,就与自然人陈某签订了名为租赁、实为转让的协议。协议明确,陈某4年支付1160万元,“以投资形式获得‘包括土地、房产及配套水电设施在内的’产权,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于是,在“投资”的名义下,本来“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的国有土地,要不是因为利益冲突而闹上法庭,早就神不知鬼不觉地李代桃僵了:该公司以“公益性项目”无偿或低价获得国有土地,转手就能获利数百乃至上千万;而本来不具备资格的自然人陈某,却通过“股权(产权)交易”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大量的国有划拨土地。
其实,发生在徐州某公司和陈某之间的这种以投资为名买卖土地的现象,如今已成为一些不法开发商搞土地非法交易的常用手段。甲房地产商以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成立项目公司,在土地未开发的情况下,通过投资、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公司股权100%进行转让,这样不但回避了实质性的转让行为,规避了土地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土地非法交易带来的市场及法律上的某些风险,还可以“合理避税”,偷逃的税款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上千万元。而徐州的这起“股权交易”,只不过是因为利益冲突闹上了法庭才引起公众的注意罢了。曾经在江苏省南京市担任过副县长、副区长的刘友贵以借来的400万元起家,“以人脉资源”获得土地,再成立公司吸引投资,几年工夫就成为身家过亿的大老板。虽然最后他的行径败露,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但有人给他算过一笔账:光公司转让部分股权就使他获利近亿元。
有关专家指出,以投资形式转让股权的实质在于转让土地,这种曲线介入不但规避了法律对于土地转让中有关项目总投资的限制,并可以设置出偷逃综合税的环节,还给国家造成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流失。但由于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的法律衔接留有空白,致使这种完全违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相关规定的转让行为难以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