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茂德利用担任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中共威海市委建设工作委员会书记、威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中共威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规划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05.6381万元,其中380.7877万元系未遂。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茂德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刘茂德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茂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刘茂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