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以来,家住纳雍县水东乡的农民徐昆汉、杨天林不甘心过着贫穷而艰苦的农村生活,听说本乡花初村岩头组的喻昌祥很有钱,于是多次预谋绑架喻昌祥之子喻恒礼勒索钱财。为此,二人在预先寻找隐藏人质的山洞,准备相关作案工具,并经常到喻恒礼家附近勘查作案现场,并通过他人手机得知喻恒礼电话号码。
2009年5月4日晚21时许,蓄谋已久的徐昆汉、杨天林来到白沙坡,利用手机模音功能以女生声音邀约喻恒礼到白沙坡玩耍,喻恒礼误认为是女生相约外出,便独自一人来到白沙坡。徐昆汉、杨天林与喻恒礼在白沙坡公路的一转湾处相遇,蒙面的徐昆汉用杨天林带去的匕首威胁喻恒礼,将喻恒礼拉倒在地,杨天林随即用布口袋罩住喻恒礼头部,用尼龙绳从布口袋外面拴住喻恒礼颈部,又用另一根尼龙绳拴住喻恒礼双手,在喻恒礼身上搜得现金100元、手机一部。后徐昆汉用喻恒礼的手机拔打喻昌祥的手机号码,以伤害人质为由多次打电话向喻昌祥索要10万元赎金,通过讨价还价商定以9万元交易,但一直不敢提出具体交易时间和地点。5月10日凌晨3时许,徐昆汉又打电话给喻昌祥,要求在水东乡以则孔村小学附近交纳赎金,但喻昌祥未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发现情况异常的徐昆汉、杨天林分头逃跑。后均在逃跑途中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04年,被告人徐昆汉以徐贵态(曾用名徐贵太)名字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昆汉、杨天林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喻恒礼作为人质,向喻恒礼之父喻昌祥索要赎金,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昆汉、杨天林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昆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