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杀人喊冤案”当事人甘锦华昨被执行死刑
曾备受社会关注的佛山“刀下留人案”经过7年的重新审理后,罪犯甘锦华于昨日上午第二次被法院判死刑,并于判决后被立即执行死刑。
据了解,甘锦华第一次被判死刑是在2006年4月11日,其在临刑时喊冤,佛山中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院。
案件回放:盗窃财物杀害两尼姑
据了解,佛山中院将甘锦华在临刑时喊冤的情况上报省高院后,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本案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佛山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7日和3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尼姑,即被害人林某英、周某二,被告人甘锦华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被害人乱捅,致使二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一楼的功德箱等处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此外,法院还查明,甘锦华于2004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犯抢劫罪一宗。
判决结果:甘锦华犯抢劫罪判死
佛山中院重审认为:第一,被告人甘锦华在侦察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证实其作案的事实经过,且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的现场状况、死者的受伤部位、形成工具等细节均与被告人甘锦华供述的情况相吻合。第二,从现场提取的血袜足迹、血迹所作的痕迹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均证实是被告人甘锦华所留。第三,被告人甘锦华的妻子和母亲的证言亦印证被告人甘锦华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据此,佛山中院重审认为,被告人甘锦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甘锦华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甘锦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审宣判后,甘锦华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随后,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重审死刑判决。近日,经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签发执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