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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仲裁委员会被曝聘请人员全为当地官员

发布日期: 2013-02-27  //www.110.com  

人员名单。
人员名单。

    我国仲裁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然而,记者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采访发现,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三门峡仲裁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竟然全部是当地官员,级别最低的也是处级,其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在仲裁委聘任的157名仲裁员中,也是各级官员充斥,下至股长、科长,上至市政府的副秘书长。

    大小官员充斥三门峡仲裁委,不仅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而且与公务员法中“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不符。

    大小官员充斥仲裁委

    2月21日,法治周末记者在三门峡中级法院旁听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状告三门峡市国土局行政诉讼案庭审中了解到,早在2011年的时候,三门峡市国土局要求裁决裕鑫公司限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剩余款项和不向裕鑫公司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仲裁案中,三门峡市国土局选定的仲裁员是三门峡国土局所在地的湖滨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张诚。

    记者经了解发现,三门峡国土局在当年另一起与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仲裁案件中,选定的仲裁员也是这位副检察长。

    副检察长可以当仲裁员吗?

    2月22日,法治周末记者以替朋友咨询的名义,来到三门峡仲裁委暗访。

    记者从仲裁委办公室综合部负责人张博给的一份三门峡市仲裁委仲裁员名单中找到了张诚的名字。关于他的“职务(职称)”写的是“四级检察官”。

    记者发现,在这份157人的仲裁员名单中,各级官员云集其中,不仅有相关政府部门的中层干部股长、科长,还有副局长、局长、副主任、主任这些领导干部。

    通过对这份仲裁员名单进行粗略统计,记者发现,其中律师有55人、教师有5人、医生有2人、公证员1人,这63人可以确定不是公务员身份;另有1人是退休法官、1人是退休检察官、1人是退休局长,剩余的91人,就不能排除他们的时任公务员身份了;其中有27人,仅从他们的“职务(职称)”是“局长”、“副局长”、“副处长”、“科长”、“股长”、“副股长”、“网监队长”、“大队长”、“科员”,就可初步断定是公务员身份。

    知情人告诉记者,剩余的那些人,虽然“职务(职称)”写的是“主任”、“副主任”、“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政工师”,但他们都是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大多数还都是中层以上干部。

    吕大伟的职务写的是“副主任”,“专业”写的是“经济管理”。记者通过网络检索了解到,吕大伟时任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3月才改任三门峡市政府副秘书长。在电话中,吕大伟向记者坦承,他是三门峡仲裁委的仲裁员。

    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崔晓战的名字也赫然在仲裁员名单之中,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两名副主任、监督协调科科长、法规科科长、行政复议科科长、综合科科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等所有中层以上干部竟然全部是仲裁员。

    记者发现,不仅众多公务员充斥三门峡仲裁委的仲裁员队伍,而且三门峡仲裁委的组成人员也清一色全部是当地官员,规格甚高。

    记者从三门峡市政府官方网站找到一份三门峡市政府2012年10月签署的文件——《关于调整第二届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三政文〔2012〕141号)》。该文件显示: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三门峡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后的委员会主任的身份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有5人,其中一位是市政府党组成员,两位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崔晓战兼任仲裁办主任,还有一位本不属政府系统官员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红伟,竟然也被市政府决定为副主任;委员有8人,都是单位副职,其中1人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1人是市公安局副局长、1人是市司法局副调研员、1人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1人是市商务局副局长、1人是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1人是市工商局副局长,还有1人是市工商联副主席。

    法律禁止官员兼职仲裁员

    在三门峡采访期间,法治周末记者七八次拨打兼任着三门峡仲裁委副主任兼仲裁办主任的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崔晓战的手机,电话通了,但都没人接。

    记者发短信告诉崔晓战,想向他了解一下三门峡仲裁委成员的官员人数,希望他回电话。2月24日,崔晓战短信回复记者:“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和仲裁员聘任完全符合国务院《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规定。”

    那么,国务院《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中对仲裁委成员组成和仲裁员聘任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7月28日颁布实施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是仲裁员,也可以不是仲裁员。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政府法制、经贸、体改、司法、工商、科技、建设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等组织协商推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在接受咨询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分析说,对比前述规定,现在的即第二届三门峡仲裁委的人员组成明显违法,表现在:第一,违背了仲裁法规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第二,市政府法制办的主任兼任仲裁办主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法院的副院长是人大任命的,市政府无权决定副院长在仲裁委任职;第四,《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针对的是重新组建,并且明确是关于“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显然,第二届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的组建不能适用该《方案》。

    关于仲裁员的聘任问题,《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主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是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三门峡仲裁委聘请那些在职的公务员任仲裁员,不仅从仲裁法中找不到依据,而且违反了其他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检察官法第18条明文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7月13日还专门发文明确: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指出,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的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另外,2010年2月23日发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党政干部任仲裁员引发议论

    裕鑫公司负责人邵军告诉记者,裕鑫公司与三门峡国土局的仲裁案中,三门峡仲裁委收取了40万元的仲裁费。

    在法治周末记者向该案中的仲裁员刘宗武了解情况时,他介绍说,三门峡仲裁委是按收取仲裁费的10%支付仲裁员报酬的,首席仲裁员跟他与另一个仲裁员是按照4:3:3的比例取酬。他在该案中拿到了1.1万元的报酬。照此推算,身为副检察长的仲裁员张诚应该也拿了1.1万元的报酬。

    三门峡国土局主管该案的局领导徐建立也向记者确认,国土局选定的仲裁员就是张诚。

    然而,当记者向张诚核实时,他却先是承认后又否认自己是张诚。

    记者多次拨打兼任三门峡仲裁委副主任的三门峡中院副院长李红伟的手机,电话通了没人接。发短信告诉他,记者想向他了解一下他兼任三门峡仲裁委副主任的事,希望他方便回电话,可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没有等到他的回复。

    据《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介绍,三门峡仲裁委员会2004年9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2010年9月20日第二届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成立。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成立近十年的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既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还不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社团,那么,它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单位、什么性质的组织呢?

    记者通过网络检索,找到了一份《2012年三门峡市人防办等13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明细表》,上面显示三门峡仲裁办的主管单位是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其单位性质是“自收自支”。

    记者调查了解到,自2004年11月受理第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起至2010年8月,三门峡仲裁委共受理各类仲裁案件712起,涉案标的额2.32亿元;2011年,三门峡仲裁委受理各类案件达184起,标的2.5亿元;2012年,三门峡仲裁委共受理案件226起,案件标的1亿多元。

    这么多案件,这么大的标的,一年仲裁费收入有多少?都花到什么地方了?哪些钱是该支出的?哪些钱是不该支出的?每年的审计情况如何?记者不得而知。

    记者采访发现,众多党员干部担任仲裁委的领导和兼职仲裁员,当地一些人颇有想法。

    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尚建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公司的人去三门峡国土局办土地证,国土局副局长徐建立提出根据协议公司需要缴纳1000万元的滞纳金,他让公司去三门峡仲裁委仲裁,说要不然手续办不成。无奈之下,公司给三门峡仲裁委交了12万元的仲裁费,三门峡仲裁委裁决公司缴纳滞纳金为89万多元,这样,公司才得以办下土地证。

    有人向记者分析说,如果按法律规定滞纳金应该是1000万元,三门峡仲裁委裁决89万多元肯定有问题,不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存在枉法裁决;如果按法律规定滞纳金不应该是1000万元,那么,三门峡国土局非让公司去仲裁不可,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位知情人向记者透露,三门峡仲裁委存在对外利益输送的问题,会给介绍案件的人一定比例的提成,三门峡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曾亲口告诉过他,只不过是以仲裁推广费的名义。

    当记者询问介绍案件能否给提成时,三门峡仲裁办综合部负责人张博也没有拒绝。张博对记者说,他可以给领导汇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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