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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务犯罪涉案高管普遍私设“小金库”

发布日期: 2013-03-26  //www.110.com  

×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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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珠海分行行长贪污3200万元被判死缓;广州某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侵吞千万元公款;原北京市怀柔服务公司北京康盛服务公司经理杨春妹,贪污1900余万元……连日来,国企老总们贪腐大案接连曝光,动辄上千万元,不禁让人惊诧。

    当人们将反腐的目光盯在高官的同时,国企高管贪腐问题往往被忽视。此群体犯罪有何特点?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得到一份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撰写的“对该市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建议”的报告。报告对该院从2009年到2012年5月,立案查处的63宗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报告显示,国企职务犯罪存在窝案、串案现象突出,财务人员成为高危涉案人群,普遍私设“小金库”等乱象。省检察院表示,此报告指出的现象、原因和对策具有普遍意义。

   “集团式”腐败

    合谋作案者多身居要职

    检察机关发现,国企的职务犯罪,“集团式”腐败盛行,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在佛山市检察院查处的国企职务犯罪案件中,多人合谋作案,上下勾结,呈现出“集团式”腐败的新特点。如禅城区院在办理佛山市公路局某修配厂厂长肖富斌涉嫌贪污案件中,发现该厂副厂长廖新雄、副总经理原某新、副总经理助理邱某明、党总支书记兼工会主席李某中、佛山市公路机械厂财务主管周某冰、佛山市公路机械厂出纳徐某开均有涉嫌贪污的事实。

    而且,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大多身居要职,财务人员成为高危涉案人群。经办检察官发现,查获的涉案人员多数处于企业领导、部门经理、会计、出纳等重点岗位,职务较高,又能够直接管理企业账务,共同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侵吞公款。

    犯罪手段多样化,且具有较强隐蔽性。涉案人员多利用负责对外经营、管理职务之便或财务管理上的漏洞,采取截留、收款不入账、冒名、伪造、私存、虚列支出、虚增工资、虚假借款等手段,对公款予以侵吞和挪用。如中国某石油广州有限公司三水基地管理处原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房改办公室副主任黄某,借管理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报销职权之机,通过篡改报销单据数额和冒充领导签名的方式,侵吞公款5万元。

    涉案金额大

    利用职务贪污动辄上千万元

    检察机关发现,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涉案罪名以贪污罪为主。在查处的63宗案件侦查终结认定的罪名中,贪污罪有38宗,占查处案件的60.3%。可以看出,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对象主要为公共财产,作案手法多是非法侵吞、占用、集体私分等形式。

    此类犯罪往往涉案金额较大,普遍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在佛山市查处的63宗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3宗,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有9宗,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有35宗,10万元以下的有16宗。在南海区院查处的原佛山市南海区粮油总公司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中,经理张某文、副经理彭某景、会计黄某玲、出纳黄某奇共同决定采取购粮时虚增购货发票和运费发票套取款项,销售粮食时低开销售发票收取差价款不入账等手段私设“小金库”,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中钱款以奖金形式发放给公司人员,共计人民币1135.44万元。

    监管薄弱

    权力过度集中规章沦为摆设

    对此犯罪特点,佛山市检察院进行了“诊脉”并认为,这些涉案的国企权力过度集中,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手握重权,身兼数职,既当企业决策者和执行者,又作企业监督者,但未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厂长(经理)正确行使权力的有效机制。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内部审计监督、厂务公开等规章制度沦为摆设,职代会、工会等内部监督机构更是形同虚设。在其办理的景某公司案中,受董事长廖某伟的影响,公司纪委书记梁某明、总会计师刘某章非但没有严格履行职责,反而听从廖某伟指使截留公司资金私设“小金库”,从中疯狂敛财。

   “除了内部,这些国企还都存在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发现,涉案的国有企业均有上级主管单位,但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国有企业监督乏力,监督管理对人不对事,部分上级主管单位由于过于信任或过于放权,不加强对该企业一把手经营行为的约束,在审核时不严格把关,留下了职务犯罪发生的隐患。部分甚至与下属国有企业上下勾结,共同犯罪。

    与此同时,这些国企往往管理方式滞后,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多数涉案领导利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对企业进行粗放松散的经营运作,责任不明确,致使账务管理混乱,随意支配性大。一是资金混用,票据不清,不公开或选择性简单公开财务状况。二是私设“小金库”,通过建立账外账,暗箱操作国有资产,且往往不对账目进行保存,事后立即销毁,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三是财务人员违规代岗顶岗,不认真履行对账职责,致使企业和银行存款账目不符,犯罪分子提取企业资金的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会计、出纳同一人的情况,职责不分、权属不明。

    检察机关还发现,在国有企业转制时期,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法制观念淡薄的企业领导居功自傲、私欲膨胀、自我控制能力差,将手中的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筹码。

    ■检察机关建议

    加大政务公开 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报告指出,“要有效治理,就必须多管齐下、综合防治,共同构筑坚固有效的预防体系”。首先,要加强监督制约,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大企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等组织的监督作用。借鉴“会计委派制”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制度”的成功经验,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会计和纪检组长进入企业,独立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纪检监察职能,形成上下联动;定期向职工收集建议、设立意见反馈投诉渠道等方式,形成左右互动,将监督落到实处。进一步探索建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充分利用开发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源,实行外部监督职能在组织上内部化,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制衡结构。

    同时,还要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优化企业管理。制订并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根据规定分设会计、出纳,确保权责明晰、账钱分离,并推行财务人员上岗推荐制和委派制以及定期轮换、培训制。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充分落实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制,切实杜绝以各种名义和手段虚报、套取国有资产现象的发生。完善选任制度,选好公司一把手。完善公司领导干部的选任制度,引入平等、公开和竞争的选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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