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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轮奸案受害人律师:当事女孩遭多次恐吓

发布日期: 2013-07-12  //www.110.com  

一位男士进入位于五道口的global club酒吧。今年2月,李某等人在此将受害人带走后涉嫌实施轮奸。新京报资料图片 浦峰 摄

一位男士进入位于五道口的global club酒吧。今年2月,李某等人在此将受害人带走后涉嫌实施轮奸

    继前日质疑李某其中一名代理律师身份后,昨晨,李某涉轮奸案中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通过个人微博发布声明,称杨女士对李某新律师欲做无罪辩护“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并透露,杨女士在案发后多次受到李某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受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

    今年2月20日,某歌唱家之子李某等5人涉轮奸案被刑拘,7月9日,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无罪辩护”令受害人失望

    前日凌晨,李某的两位新律师发布声明,指出北京警方案发后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实姓名,涉嫌侵权。事后其中一名律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对李某做无罪辩护。

   “惊闻李某的新聘辩护人发出欲对李某做无罪辩护的豪言……令杨女士对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更加悲观失望。”事件并未平息,昨晨,田参军也发布声明,一一回应李某律师的声明,称对方引用法条片面,并“希望该律师换位思考,如果被害人是他女性家人,他还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吗?”

    透露受害人遭殴打轮奸

    声明中,田参军称,被害人杨女士已经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经历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也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

    声明称,他做律师这么多年,也承办过一些大的有影响的案件,但从没有一个案子像李某案这样,让他“时刻面临严峻甚至严酷的考验,时刻感到无形而无处不在的巨大压力。”并言语间质疑李某律师行为,“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应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

    记者昨天联系上田参军,他说,所要表达的观点在声明说得很详细,接下来的表态“会一步步来”。

    ■ 焦点

    李某律师王冉是否应回避此案?

   “是否回避需法院核定”

    据了解,李某律师之一的王冉,曾在海淀检察院工作。而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昨日12时许,王冉律师没有在其律所,前台接待人员表示其外出办案,在说明采访目的后直至昨晚11时也未能得到回复。在其律所,一名自称是其同事的男子表示“(王冉)身份有什么问题吗,他以前就是个书记员,还是个聘任制书记员”。

    《检察官法》明确了“检察官”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确实没有提及是否包含聘任制书记员。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检察人员(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过该规定,也未明确书记员等检察人员离任两年后能否办理原单位的案件。

    对此,推动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卫东表示,目前关于书记员尤其是聘任书记员的规定确实非常模糊,由于实践中也很少遇到这种案例,因此还不好说是否属于回避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回避的实质是担心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目前来看检方已依法提起公诉,看不出因律师身份有何特别关照,但是如果受害人等对此仍持怀疑也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据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一名负责人称,如果有人就李某代理人王冉的身份问题向北京市律协进行投诉或举报,根据相关规定先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才能进行调查。“目前还无人举报,我们对其身份也不了解,不好回答。他是否需回避此案,还需法院核定。”

    ■ 隔空激辩

    1 媒体是否涉嫌侵权?

    李某律师: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

    还有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不仅严重侵害李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还借机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严重损害了李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受害人律师:媒体为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报道,以惩恶扬善,激浊扬清。

    李某的父母都是我国著名的歌唱家、“老艺术家”,是社会公众人物,李某从小被其父母带领参加各种文艺演出和社会公众活动,也可视为社会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也同样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换句话说,媒体有权代表社会对他们的私生活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报道。

    2 应怎样去保护未成年人?

    李某律师:媒体对李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是违法的,也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而且可以肯定,这绝不是广大群众所乐见的。

    媒体等有义务遵守法律,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媒体也有义务正确地引导个别存有偏见、偏激的人,在实事求是和尊重他人隐私、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表达各种不同意见和看法。

    受害人律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而本案李某的父母是否履行了该义务呢?是否让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李某辍学了呢?

    再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等。而李某的父母是否尽到此项义务呢?

    3 酒吧到底有无过错?

    李某律师: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适合未成人活动的营业场所应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当事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对其售酒,应承担责任。

    受害人律师: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强奸他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按其逻辑,似乎所有卖酒的商场、酒吧等,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强奸他人,卖酒的人就会获罪,而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反而无罪。此观点极其荒谬!难道酒后强奸案就不是强奸吗?

    ■ 专家

   “一切问题应回归法律本身”

    看似将要在法庭上激辩的内容,开庭前,原被告律师已开始通过先后发声明的方式,展开隔空喊话,针锋相对,为何会产生这一情况?

    某知名刑辩律师认为,该案比较特殊,双方这种发声明的方式,主要的还是要让公众了解案情,起到澄清作用。但他希望双方还是应该回到案件本身,注重证据。

    这名律师认为,案件还没有开庭,亦是不公开审理,每个人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要代理一方就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没有原则地说话,“始终强调还是要看事实证据,不要带情绪。”他表示,双方隔空激辩的方式并不能影响法官的判决,最后还是要回归到案件本身。

    研究领域为法律职业伦理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认为,上述声明中都存在很多措辞不严谨的地方,包括律师透露将做无罪辩护也使其个人饱受争议,这些既反映了律师的职业水准,也折射了目前的法治文明程度。

    其呼吁,既然案件现已进入审理阶段,一切的问题都应该回归法律本身,让法律的归法律、媒体的归媒体,等待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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