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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7天无理由退货” 最高罚50万

发布日期: 2015-03-12  //www.110.com  

 

    新消法执行即将一周年,消费者在维权中遇到了不少新问题。为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应运而生,并将于本月15日执行。这项新办法将给消费者带来哪些维权便利?昨天,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陈柯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亮点1

  消费者有“后悔权”

  商家别想耍赖

  新办法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新消法的规定,进行“7天无理由退货”。陈柯认为,新办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列举了经营者不依法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有了新办法之后,如果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遭拒,就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如果情况属实,工商部门就会按照新消法的第五十六条做出处罚,“第五十六条的处罚金额还比较高,处罚上限是50万。”

  亮点2

  没得到消费者同意

  就不能发商业短信


  新办法中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些信息都是违法的。除此之外,没有得到消费者同意,或者已经被消费者拒绝的情况下,发送商业性信息同样是不允许的。

  陈柯介绍,最常见的就是售楼公司未得到消费者同意,将他们的姓名、联系电话透露给装修公司,让消费者收到推销电话或短信,“以往这样的案件处罚没有依据,而以后这类案件处罚操作性更强”。

  亮点3

  刷好评、刷销量

  处罚将有法可依

  新办法第六条列出了9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做法,其中明确提到了“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这一条款不免让人联想到了许多网购平台中“刷好评”“刷销量”的做法。

  陈柯说,新办法确实让工商部门在查处这些欺骗消费者的做法时有法可依,但刷好评的现象,目前确实存在取证难的问题。陈柯表示,将来一些电子取证平台建设完成之后,这个问题或许将得到解决。

  亮点4

  “预收款”消费纠纷

  退款方式要有利于消费者

  新办法中的第十条,首次提出了关于预收款方式的消费纠纷应该怎样处罚。再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就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商家退款或者承担相关责任。那如果没有约定咋办呢?新办法给了消费者一个“定心丸”,那就是应该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折算退款金额”。

  陈柯说,这里的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一般就是指消费者主张的退款方式。陈柯表示,以前类似情况不好处罚,“新办法要求签订合同,这样就有所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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