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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当天老公甩下400万债务跑路

发布日期: 2018-02-07  //www.110.com  

16年的婚姻,留下了什么?

前一天在民政局签好离婚协议,拿了离婚证,他仓皇而走。她叫住他:“慌里慌张的,干什么?”

第二天,她就知道了他为什么慌张。纹身的,赤膊的……一个个接连上门,“你老公欠了我们钱”。

林惠(化名)把传票铺了满满一桌子,给记者看。



△林惠收到的20多份传票肖菁/摄

去年8月31日,林惠和方明(化名)离婚,方明跑路。

在接下来的半年里,不断有债主上门。根据借条,方明在离婚前半年欠下了400多万元的债务。

后来债主纷纷起诉,告的是: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要女方一并承担。

2月6日,余杭法院良渚法庭将起诉到他们法庭的15起案子做了判决。判决将债务认定为方明的个人债务,由方明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换句话说,在这些判决中,前任的欠款,不用女方还。这是一个很有法律价值的判决。

离婚第二天

十几个债主找上门来

两人是大学同学。林惠是杭州人,方明的老家在余杭农村,在大学里他俩算老乡。毕业数年后,2001年,两人结婚。

根据瓶窑法庭进村走访,村民们有个说法是,方明是上门女婿。

不管算不算入赘,确实林惠家经济条件要比方明家好一些。隔阂似乎也是从这里开始的,用林惠的话来说,度蜜月的钱都是我家出的。

2005年,女儿出生。方明的经济状况依旧没有起色。

据说方明在瓶窑开了一家装饰材料公司,但是一直都没赚到什么钱。

林惠说:“买房买车养女儿,统统都是我父母和我的钱,他一分钱都没有拿出来过,他的公司我从来没有过问过,也从来没有去过。”

林惠妈妈也说:“我们家是老杭州,在城南有房子,租金每个月有1万多,我们两老也有退休金,女儿这里,一直是我们贴她的。”

去年8月25日,方明急匆匆地打了个电话来,说自己欠了很多钱,要跑路了。林惠当即说“离婚”。

8月31日,两人协议离婚,车和一套经济适用房归女方(当时车款和房款也均为女方和娘家支出)。

9月1日开始,林惠的手机每天都有陌生人打来要债,也有人闹上家里,说是再不还钱,要上手段了。

这个瘦弱的女人对电话里的债主说,你白天不要去,等我下班,6点钟到家找我,把欠条拿来。

她给所有的债主排了个班,让他们分不同的日子上门来。

上门后,林惠拍下债主的模样,拍下债主的借条,然后以一个专业的财务素养(林惠在单位里担任财务工作)登记在册,然后平静地跟债主说:“好了,你们要的是钱,闹上门来只有我一条命,对你们来说也没用,你们去法院起诉吧。”
十几个欠款案高度相似

这20多个起诉方明和林惠的案子,1月18日瓶窑法庭这一组是最先开庭的,涉及金额200余万元。

当天排了15个,大多数案件原告本人即债主都没有来,而且案情高度相似。还有,好几个不同债主请的是同一个律师。

第一个案子,一个自称是空调工的人仅仅告了方明一人,出示借条方明欠他13万元。法庭当庭判决,方明应该归还这13万元。

除此之外,其他案件都是将林惠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高度相似,法官依法合并审理。比如,大多数都是律师出庭,基本上递交的证据也都是两份,一是借条,以说明借钱事实;二是结婚证和离婚审查处理表,这个主要是看时间节点,以证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统统发生在2017年上半年,直至离婚前两天。

林惠的代理律师是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的柯溪和陆霞,他们的答辩主要有两方面:债务有没有真实发生;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债务存在。

现在没有其他付款凭证,比如银行转账流水等。而且这些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的出借款项,原告们都说是现金交付,那么分别是什么时间,在哪里交付,交易细节是怎么样的,为什么有的连利息都不算。

第二,哪怕债务真实存在,那么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从“共同”意思表示上来说,借条上没有林惠的签名,并且林惠和方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各自财务独立,林惠说她根本不知道有借款;其次,400多万元借款金额远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而林惠说所有家庭开支都是她和她父母在承担;第三点,方明嗜赌,借款有很大可能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四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看,在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林惠这边将她名下的四张信用卡,还有其母亲名下所有银行卡的2017年流水统统作为证据递交法庭,以证明去年一年,家庭的收支均没有方明的“身影”。

法庭认可债务

但是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

法庭的审查和调查工作非常详尽,法官走访了方明的老家和社区。有村委会干部说,方明嗜赌,早年就有讨债的人闹到村里来,事情闹得很大。有社区工作人员说,方明两夫妻去年1月就分开了,8月办的离婚手续。

最后,法院认为,这些债务由借条为据,而方明没有出庭,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力,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本案中,上述借款事实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方明向十几人借款200多万元,数额巨大,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而且,原告(即债主)方面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方明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需,也未能证明林惠对这些借款知情和认可。借款也没有方和林的共同签字,事后林惠也没有追认的意思。而且结合法院的调查,方明嗜赌。所以,法院认为这些案件所涉的借款都是方明的个人债务,由方明来还。

得知判决后,林惠苦笑,接下来还有将近十起类似的官司要面对。婚姻是什么?我曾经以为我的感情就这样了,不能让孩子再受伤,试图给她一个表面上看起来完整的家,现在,我知道,我错了。

40岁的女人,身形单薄而坚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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