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梁xx利用担任鹤岗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1亿余元;2011年至2016年,梁xx利用担任鹤岗市纪委书记、鹤岗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及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6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时任鹤岗市委副书记、市长的梁xx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出借政府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梁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价值人民币2693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此外,梁xx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x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数罪并罚。梁xx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梁xx具有立功情节,犯罪所得大部分被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