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业主反映,长沙某小区业主一人购入133个车位,设地锁后向其他业主高价出售,该小区业主认为此举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对此,当地房地产联合调查小组查实后表示,该项目车位销售无违反长沙市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行为,业主认为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
事件
业主购百余车位高价转让
长沙湘风原著小区有车位900余个。近日,该小区业主发现,该小区业主吴某一人竟买下小区内133个车位,并加价在小区业主群中售卖。
据当地媒体报道,10月4日,小区业主宋先生将车停在地下车位后,一位吴姓业主打电话让他挪车。宋先生挪到旁边一个车位后,该业主表示这个车位也是她的,并且说这一排的车位都被她买了,如果宋先生想买车位,可以加她微信优先购买。
另一位业主孙先生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自己也是最近才得知吴某一人买了133个车位。然而,令孙先生不解的是,吴某住在该小区的B2区,但她购买的却是B3区的133个车位,而B2区和B3区之间还有一条马路相隔。
据孙先生介绍,今年5月份,地产公司曾通过给业主打电话、发短信以及在小区电梯内发布告示等形式,向业主通知过停车位认筹的信息,当时价格为一个车位7万元,两个车位11万元,3个车位为15万元。孙先生表示,在小区业主看来,停车位为小区业主所有,可租可买。因此,当得知吴某一人就买走133个车位时,大家普遍感到震惊和不可思议。
争议
囤车位加价转卖是否违规
据孙先生介绍,吴女士曾以地产公司的名义在业主群里,向其他业主发送出售停车位的信息,价格为7.7万到8.1万一个,并且只卖不租。以此计算,一个车位吴女士可获利约3万元,如果133个车位全部转让出去,吴女士可获利近400万元。
孙先生认为,133个车位集中在一人手中有很大风险。停车位在物业或地产商手中,价格还能做到公平公正。倘若集中在一个人手中,不论是卖还是租,价格都没有保障。
另一位业主刘女士表示,湘风原著是新小区,目前尚有三分之二的业主没有入住,今后随着业主陆续入住,这种囤积车位的行为会极大地损害业主的利益。此外,刘女士称,该业主原先是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辞职后成立了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因此,刘女士怀疑吴姓业主恶意炒作该小区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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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问题引发众多业主热议
日前,吴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是个业主,我买或者不买这个车位是我自己的事情,我投资有序,就算卖不出去那也是我的事情。”
说法
当地回应称不违反相关政策
18日,北青报记者从望城区房地产联合执法小组了解到,经调查,该项目车位销售无违反长沙市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行为。如果业主认为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
据执法小组调查,该地产公司于2018年4月启动湘风原著G7-11栋车位认筹。资料显示,该地产公司已多次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电梯厅展架、社区车行入口横幅、业主群等六种途径,向全体业主推出车位使用权转让信息,提前满足业主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该小区业主也向北青报记者确认,开发商确实曾告知车位认筹情况。
4月28日,该地产公司在营销中心进行车位使用权转让的开盘活动,开盘当天销售车位 582个。
经查实,吴女士系湘风原著业主,于2018年4月28日在集中车位推售业主选购后,再进行车位认购(非成片区域),约定一次性付清款项,并于5月20日、21日款清后,签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共计133个)。关于有业主反映吴女士系地产公司湘风原著前置业顾问,经执法小组调查了解,吴女士原为该公司职员,于2016年5月已离职。
截至2018年10月17日,地产公司G7-11栋剩余车位184个,目前政策为:业主认购三个车位,每个车位为6.5万元;单个车位为8万元。
此问题出现后,为了优先满足首次购车位业主,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执法人员要求公司对车位销售政策进行调整:要求地产公司在车位认购前严格核实业主身份;要求地产公司严格遵守对外公示的车位销售价格及实时更新车位销售动态,阳光销售,并在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强调:“小区车位仅限于乙方自行使用或乙方租赁给小区其他业主使用,乙方不得向本小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该车位使用权或租赁给小区业主外的第三人使用。如乙方自行转让该车位使用权,应向本小区业主转让,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到物业服务公司备案,因该车位使用权再行转让所产生的纠纷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要求该小区物业严格把关,在核实车位转让使用权或租赁时,严格核实车位被转让人的业主身份,若非业主购买车位,则该非业主车辆不允许进入小区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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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住房保障局肖局长告诉北青报记者,长沙市曾出台过产权车位限购政策,规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如需要购买第二个车位则要到相关机构备案。但目前,长沙市的地下车位都是没有产权的,因此这类车位只涉及使用权的转让,是不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的,也没有限制政策。经联合执法小组调查,该项目车位销售无违反长沙市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行为,业主认为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涛
实习生 张月朦 李素云
律师
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据此,小区内全体业主的权益都应保障。在小区内车位有限的情况下,该小区的做法已经损害其他业主权益。同时,《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周浩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如果该业主与小区有恶意串通的,小区业主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交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