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2日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宣判了一起“小猪佩奇”商标所有人娱乐壹英国公司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公司诉天猫一店铺商标侵权案。法院认定该店铺卖家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万元。
打开该店铺页面,可见商品名称为“小猪佩奇”的各类服装,且售卖的服装前胸正面明显有“Peppa Pig”标识,与“小猪珮奇”的注册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仅字体、排布存在细微区别。其中有商品销量多达45万余件。
法院经审理认定,厦门某公司(即该天猫店铺)“Peppa Pig”标识与涉案商标的字母组成完全相同,仅字体、排布存在细微区别,应认定为近似商标。涉案服装属于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侵权产品。该公司生产上述侵权产品且通过天猫店铺大量销售,侵犯了两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销售数量较大,同时为侵权产品生产商,为贯彻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打击源头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万元。
2018年8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全球知名动画形象“小猪佩奇”英国版权人起诉国内两家玩具公司侵权案,判决原告胜诉。在2019年浙江省两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在该院工作报告中提到,这一案件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一贯立场,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
据了解,自2018年下半年起,余杭法院陆续受理了“小猪佩奇”权利人针对淘宝、天猫卖家和平台提起的著作权侵权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80余起,诉请总标的额高达2832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