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康县一村民因猎捕野生动物被判刑,同时责令其赔偿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5420元(人民币,下同)。由于被告人家庭贫困,检察机关启用替代性劳动补偿生态修复费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保康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忠良27日介绍,通过3个月“义务巡山”等替代性劳动,被告人周某已经和野生猕猴建立了深厚感情,并对之前捕猎动物行为深感自责。
今年6月21日,保康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生态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责令其赔偿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5420元。
经查,周某从2014年1月下旬开始在山崖处架设电网,先后猎捕野生动物20余只,包括斑羚、小麂、毛冠鹿等。斑羚属于国家二级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小麂、毛冠鹿被列为《国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庭审过程中,周某对自己的不法事实和行为供认不讳,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但考虑到周某家中经济情况较差,在保康县检察院协调下,当地村委会、林站、周某三方达成替代性劳动补偿生态修复费用协议:即周某通过在村猕猴保护区进行猕猴驯养管护工作、义务巡山、森林防护一年,提供公益劳务抵偿生态修复费用。对于检察官的建议,法院表示认可,同意周某执行缓刑的同时,积极履行“替代性劳动补偿生态修复费用”的义务。
目前,周某已在猕猴保护区义务劳动3个月,巡山积极,表现良好。
近年来,保康县检察院在实践中将检察职能和社会治理行为有机融合,科学运用检察建议、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方式,借助司法手段将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