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12月27日电(黄腾 陶新妮 岑岭)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贷为诱饵,诱使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市民落入陷阱,采取非法拘禁、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非法获利。12月27日上午,广西百色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在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对彭某翔等11名涉恶团伙进行一审判决,主犯最高被判十四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彭某翔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广西宏翔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金融业、市政工程、房地产业、酒店业、旅游业等的投资,主要在南宁市开展业务。2017年11月,被告人彭某翔、黄某晟共同出资在百色市成立展翔金融集团百色分公司,公司由总经理办、行政部、外访部、市场部、财务部组成,被告人彭某翔任董事长、被告人黄某晟任总经理,被告人莫某技任市场部主任、被告人姚某厚在外访部任职、被告人万某勇、姚某系市场部业务员、被告人罗某彪系彭某翔司机。展翔百色分公司开始营业后,彭某翔决定不管是公司员工的用工合同,还是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均以宏翔公司的名义签订。
图为庭审现场。 陶新妮 摄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彭某翔、黄某晟组织指使被告人万某勇、莫某技、姚某厚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额度的借款合同,后由被告人姚某、罗某彪、王某辉、马某雷、冯某龙、韦某生等自行组团对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实施上门催债,通过采取滋扰、威胁、恐吓、拘禁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殴打、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彭某翔、黄某晟为首从事“套路贷”违法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右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翔、黄某晟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有预谋有组织的假借民间借贷名义,通过虚增借款合同垒高债务进行诈骗、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且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最后,右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某翔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晟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其余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二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对涉案赃款赃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追缴,返回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