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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 2020-04-29  //www.110.com  

    南昌4月28日电 (记者 王剑)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8日依法宣判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系江西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1月27日晚22时许,该县城上乡卫生院院长杨某交代工作人员将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第6号令的相关规定通知城上乡村医李某龙等人,告知从1月28日8时起,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暂停接诊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但需按规定做好转诊服务。李某龙于1月28日在该工作群回复“收到”。

    2月4日至12日,新干县城上乡大坑村村民李某生因身体不适来先后五次到大坑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就诊,自述喉咙不适,有“上火”症状。被告人李某龙明知李某生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仍对其接诊,并开具了相应药物。

致48人被医学隔离观察<a href=//jx.110.com>江西</a>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一审宣判

    直至2月12日,患者李某生再次来到卫生计生服务室时,被告人李某龙才劝其到新干县人民医院就诊。李某生当日即被新干县人民医院传染科收治,三日后,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因李某生被确诊,共造成48名与李某生密切接触者被医学隔离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龙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明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能接诊发热病人的情况下,仍拒绝执行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命令、通告和卫生健康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擅自收治发热患者李某生,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的严重风险,造成了48名与李某生密切接触者被医学隔离观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该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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