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11月6日电(记者 李贵刚)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某明、刘某涛、张某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获刑。被告人谭某明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明、刘某涛、张某渠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一烤串店聚餐饮酒后,谭某明驾驶豫NE5S55玛莎拉蒂越野车拉着刘某涛、张某渠离开,沿永城市东城区沱滨路、文化路等多条城市路段行驶。行至花园路时,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接连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剐碰,因无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坐在后排的刘某涛和张某渠让谭某明赶紧离开。谭某明即驾车强行冲出,沿花园路、车集路向东外环路方向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街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182L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明、刘某涛、张某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毫克/100毫升、170.36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玛莎拉蒂莱万特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120公里/小时-135公里/小时;被害人葛某某、贾某某在车辆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谭某明构成重伤二级,刘某涛构成重伤二级,张某渠构成轻伤一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与被害方分别达成和解协议。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和财产损失,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刘某涛、张某渠与谭某明共同饮酒后,对谭某明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某明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谭某明醉酒驾车,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某涛、张某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谭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涛、张某渠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50余人旁听了宣判。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针对本案为何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判长介绍说,本案是一起由醉酒驾车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被告人谭某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中撞击正在等待通行信号的宝马轿车,致乘车人葛某某、贾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某重伤;被告人刘某涛、张某渠对谭某明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某明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谈及对三被告人量刑的考量因素,审判长介绍称,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何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本案审判的重点,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饮酒后,被告人谭某明驾车拉着刘某涛、张某渠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无法通行,被撞车主和周围群众劝阻时,刘某涛、张某渠怂恿谭某明驾车逃逸,谭某明不顾周围群众劝阻,继续驾车逃逸,高速撞击被害人驾乘车辆,酿成惨案。谭某明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主犯,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其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谭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参考近年来类似案例裁判情况,决定对谭某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涛、张某渠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针对外界关注的和调解情况,审判长介绍称,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起诉到法院,2020年1月16日开庭。本案造成了两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三名被告人不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负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责任。因双方当事人人数较多,诉求不一,市县两级政法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加之开庭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致使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但经各方共同努力,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
审判长介绍说,“此外,被害人王某某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救治,最大限度给予司法人文关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