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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 1970-01-01  //www.110.com  
高教授:

  我因与丈夫感情破裂正在闹离婚,他同意离婚,但由于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立案后没两天,他的母亲因急病不幸去世(他父亲已于三年前去世),留下存款六万元和一套价值七万元的住房。我丈夫与其姐姐协商,六万元存款由他继承。鉴于丈夫继承六万元遗产的实际情况,我准备增加诉讼请求,对该笔遗产的一半主张权利。可丈夫说,这笔遗产是他的个人财产,我无权分得。请问,离婚判决作出之前,所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竹张竹:

  我的答复对你来说是个“好消息”,你丈夫继承的这笔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从你来信所谈的情况看,你丈夫的父母在生前没有立遗嘱,因此也就不存在以遗嘱方式将你丈夫应继承的份额确定为他一方所有的问题,这是其一;其二,你丈夫的母亲去世时,你和你丈夫的离婚诉讼尚在进行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你们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丈夫所继承的六万元遗产,应当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主张分得一半。你准备就此增加诉讼请求是可行的,法院会依法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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