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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院开始探索摒弃"同命不同价"死伤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 2007-03-22  //www.110.com  
 最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车祸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季先生是一位来自安徽的农民工,不过,法院认定他可以适用上海城镇居民伤残赔偿标准,并判决制造车祸的被告按市民标准支付季先生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3.6万余元人民币。

    在中国,农民的伤残补偿标准长期低于城镇居民,这种现象被称为“同命不同价”。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残疾、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如此一来,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可以相差十几万元。

    在这种背景下,上海法院作出此类判决,引起各方关注。不过,审理此案的法官胥传洋告诉记者,作出判决的依据依然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最高法院民一庭在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复函中表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所谓的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胥传洋法官说,“因此,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在此之前,中国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同命不同价”的案例。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轿车与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尽管两名死者是乘坐在同一辆轿车里,但由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差别,最后的赔偿金竟相差24万元。

    近年来,中国许多人士对“同命不同价”现象提出质疑,引起各界关注。在2006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姚守拙和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分别递交提案和议案,呼吁司法部门废止“同命不同价”的规定。

    在刚刚结束的2007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事实上,在上海法院之前,中国已有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同命同价”的实现途径。2006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要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标准;2006年7月,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在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作出了与上海法院相同的判决。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以及一些地方法院最近审理的几起案件,已经有“同命同价”的雏形,“是中国法治的进步”。

    不过,他同时指出,进城一定时间的农民才能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然是“同命不同价”的表现。“那些留守农村的农民,难道就比进城农民命贱吗?”吴冬说,“我期待有关部门尽早彻底废止‘同命不同价’,因为和谐社会不欢迎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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