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石化泵阀厂作为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在建湖法院执行,已无力恢复生产。2001年起,该厂以租赁的形式由潘某儿子潘某某的企业经营,年租金15万元,租期5年。经协商,其中的8万元交法院还债,7万元交出租人,每年潘某某均按义务履行。2004年至2005年他以法院收款未开税票,且租期只有3年6个月,按帐算已不欠钱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刘德志副院长把潘某某的父亲潘某及其亲戚30多人安排到接待室。有的当着院长的面拨通北京某“高官”的电话,有的说是去南京上访等等,情绪非常对立。刘德志院长采取先稳定情绪后解决问题的策略,一方面,他对这些人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用平淡的语言拉近与他们之间的距离,另一方面,让潘某请出租人石化泵阀厂现在的负责人李厂长来作证,了解是否欠税款以及租期是3年半还是4年半。通过1个多小时的努力,终于稳住了这些人的情绪。此时,潘某也高兴地将李厂长请到现场。
刘德志见潘与李厂长走得如此近,对其作证的公正性表示怀疑。于是他决定调查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
在与李厂长谈话中,刘院长首先指出石化泵阀厂是法院的被执行人,经过教育,李厂长认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他表示配合法院如实作证,结果所讲事实与法院掌握的一致。然后与潘某谈话,潘在不知道李厂长已如实陈述的情况下,欣然表示以李证词为准。接下来,刘院长又安排人提审潘的儿子,潘某某在谈话中所讲事实也与李厂长一致。在证据固定的情况下,刘德志院长决定,立即举行公开听证,让当事人有理在庭上讲。
下午1时许,听证正式开始,刘德志院长坐在审判台上,各方当事人井然有序地按庭审程序陈述各自主张,证人出庭如实进行作证,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与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刘院长当庭认定租赁税款已结,租期为4年6个月,潘某某企业欠款事实存在,此时,坐在旁听席上的潘某等30多人坐不住了,有的主动离开了法庭,有的谴责潘某编造事实,他们原先的那种对立的情绪消失怠尽,听证结束后,潘某替儿子主动履行了80000元,并口头向刘院长作了道歉,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