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望谟县委书记涉贿案开审
检方指控王治斌收受贿赂17万元
金黔在线讯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8日下午在贞丰县人民法院对原望谟县委书记王治斌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称:王治斌在任望谟县县长、书记期间,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为17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3月,黔西南州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另案处理)因被告人王治斌在其承建的天马大道工程上要求其两次返工,为了让王在该工程及其他问题上给予关照,向王行贿人民币2万元。同年4月,贵州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科科长王某准备到望谟县投资移民工程,为了得到王治斌的关照,向王行贿人民币2万元。
2006年春节,贵州省某建筑开发公司经理林某及项目经理杨某向王治斌行贿人民币2万元,王治斌随后为其在望谟承包工程时给相关部门打招呼,给予帮助。同年5月,望谟某医院院长王某(另案处理),为了得到王治斌的关照,利用王搬家之机,以送礼名义将5000元钱交给王治斌之妻刘某,刘收受贿赂后告知了王治斌。
2003年至2006年期间,贵阳某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某(另案处理)因在望谟县开办的单采血浆站多次被要求关闭,经王治斌协调关系才得以继续开办。陈先后4次共计将2万元钱交给王治斌之妻刘某,刘收受贿赂后均告诉了王治斌。期间,兴仁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周某(另案处理)为了承接望谟县建筑工程,多次找到王治斌帮忙。王应周的请求,多次给有关人员打招呼,使其顺利承包到望谟县广电大楼、望谟县一中建筑工程;同时,周还利用王的影响,得到了承包望谟县蔗香中学教学楼、乐元中学教学楼等建筑工程。周某以“拜年”等各种名义向王行贿,除送钱外还为王治斌装修房屋并支付房屋装修款,计人民币8.5万元。以上受贿金额共计1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治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1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