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提醒说,网络信息传播容量大、时效性强,因此成为越来越强势的传播手段,但网络传播并非百无禁忌,在知识产权保护还显薄弱的网络世界,此案具有一定警示作用。
法院查明,电视剧《亮剑》是由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与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5年合作拍摄,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最终得到了《亮剑》有线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证,授权性质为独家,同时中凯公司还负责进行打击盗版、执行巡查、监控网络盗版情况的任务等,许可期为2006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4日。法院认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凯公司在许可期间,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就《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专有使用权。
法院认为,四川网通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提供《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已侵犯中凯公司就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