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初,郎某庆来福州打工,为图方便花50元买来一辆刹车几乎失灵的无牌无证旧自行车。
今年8月9日晚7时,郎某庆从工地上下班,当车行至五一路与福新路交叉口东侧的地下通道时,他无视该处“禁止骑自行车下坡”的明显标志,骑着自行车往下直冲,恰巧遇上一个女清洁工,在地下通道内打扫卫生。
眼见车人即将相撞,郎某庆虽立即采取避让,但由于载重自行车往下的惯性,再加上所骑自行车刹车失灵,他将女清洁工撞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郎某庆虽然骑的是自行车,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