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等十部委共同制定,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办法强调,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办法还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办法还规定,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办法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地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