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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无名女子车祸身亡 民政局代其索赔胜诉

发布日期: 2007-12-14  //www.110.com  

  新闻背景:
  潍坊一无名流浪人员因交通事故身亡,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替受害人向法院起诉。11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肇事人孙某赔偿民政局近18万元。而法律界对民政局是否有权代诉的热议仍没有停止。

  无名流浪女被撞身亡

  2006年7月,家住青岛市南区的孙某驾车沿奎文区潍州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民生东街路口南200米处时,将坐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女,35岁左右)撞倒碾轧致死。孙某立即打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鉴定,孙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坐在机动车道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查找无名氏的身份及亲属,但都没有结果。2007年3月,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孙某向奎文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奎文区民政局以无名氏的名义,作为原告方向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据悉,这是潍坊市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流浪死者索赔的案件。

  民政局是否有权代诉引争论

  奎文区民政局代理律师、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的谭宁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无名氏死亡后的赔偿权利的主张主体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能因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就放任肇事者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

  对此,孙某的代理律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的杨春恒却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没有权利参与到诉讼中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的原告方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奎文区民政局与无名死者并没有这种关系。

  此案早已在潍坊的律师界引起了热烈讨论。

  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认为,根据行政法“公权法定”原则,作为国家机构的民政部门没有被法律赋予这方面的权利,就不应该将自己的权利范围扩大。他特别指出,民政部门应该更注意防止流浪乞讨人员遇到类似的伤亡问题,而不是在他们出事后才出面维权。如果平时能够多照顾一下流浪乞讨人员,可能类似的情况就不会出现;另外,对于此案,应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表示,在立法赋予有关部门权利时,应该考虑到如果把类似权利再加给民政部门,可能造成其机构庞大、效率低下;而交给民间慈善机构,也难以让人信服,所以应该建议全国人大进行相关的立法,设立专门的民间机构管理类似事件。

  法院判决民政局胜诉

  受理此案的奎文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孙某对无名氏女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07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奎文区民政局经济损失179846元。

  对于判决,审判法官认为,因为到现在也无法查明无名死者的真实身份,无法由其近亲属提起索赔,而民政部门作为管理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行政机关,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索赔,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应予以支持。

  记者了解到,在国内,江西进贤县、浙江杭州市等地均有判决民政局方胜诉的类似案例,江苏高淳县也有民政局败诉的判决,并得到了南京市中级法院的支持。对此,原告方律师认为,国内大多相似案例都以民政局方胜诉而告终,这是对民政部门救助无名流浪人员的法定职责的全面理解,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有对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但没有明确指出,该由谁来建立和管理这个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丧葬费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也许,类似的判例能够促使有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赔偿款将用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对于潍坊首笔无名死者赔偿款如何使用的问题,记者专门到奎文区民政局进行了了解。该局负责人表示,现在赔偿款还没有正式支付给民政局,所以还不能明确资金使用的细节,不过民政部门对此十分重视,专门进行了研究。在无相关利害人认领的情况下,到法定期限后,赔偿款将直接打入奎文区财政局的专项账户中,并准备设立专项救助资金,专门用于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的社会救助资金救助的范围较大,敬老扶困等都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而这笔无名死者赔偿金所建立的专项救助资金,只会给流浪乞讨人员使用,如弃婴、受伤的流浪乞讨人员等。而且,如果动用了这笔资金,民政部门将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记者张焜通讯员 罗卫琴)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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