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查明: 周学斌曾于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好逸恶劳。2007年7月10日2时许,经与绰号为“阿妹”、“品峰”(两人另处理)商量后,通过互联网联系青年女人农某,要求其提供上门卖淫服务。当农某到达约定的南宁市园湖路某饭店的客房内,周学斌与同伙对农自称是警察,以农提供卖淫服务为由将其用手铐铐住并拘禁在房内。随后,又以可以私了农某卖淫一事为由,向其敲诈人民币8000元。在拘禁农期间,为防止农哭喊,周学斌对农实施了威胁、殴打的行为,8时许,周学斌强行用手伸进农内衣进行猥亵,“阿妹”则在周强制猥亵时对农实施了强奸行为。
公安人员接到农某朋友的报案后,对周学斌实施抓捕,周抢走农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864元)后跳窗逃跑,当其逃至饭店楼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学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冒充警察敲诈勒索财物,在犯罪行为过程中,其在被害人被暴力胁迫的情况下,抢走财物并强制猥亵妇女,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综合周学斌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