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专挑超市的过期食品购买,随后拿着购物小票,以维权的名义向超市索要钱财。久而久之,超市工作人员都认识了这位“常客”,只要田某出现,无需再有过期食品的购买小票,超市工作人员就“自觉”给财物。记者29日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田某曾是食品企业处理纠纷投诉的工作人员。2016年起,田某开始了其“职业打假”之路,每天的工作就是逛超市,寻找超市售卖的过期食品。一经发现立即下单购买,随后便拿着购物小票,要求超市退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款,少则数百,多则上千。而超市一般则会为了息事宁人而满足田某的要求。
其中也有超市怀疑是田某夹带的过期食品而不予赔偿,后由工商部门出面协调,甚至还有闹到法院诉讼的情况,给超市带来了巨大困扰,甚至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田某的足迹逐渐遍布杭州各大超市,经过多次实践也发现了规律,知道哪些区域容易找到过期的或临近过期的食品,且屡试不爽。久而久之,田某成了各大超市的“老顾客”。在“维权”成功数次后,超市工作人员已对这位“老顾客”十分熟悉,只要田某出现在超市,工作人员就知道有人来“找茬”了。
在经历多次的“工商介入”“媒体曝光”“法院诉讼”的威胁之后,田某给超市带来的不仅是困扰,更多的是一种对打假行为的恐惧心理。在各大超市“混脸熟”后,不再需要寻找超市内的过期食品,田某或以借钱为名索要钱财,或直接索要坚果礼盒、年货,超市人员都会迫于压力而答应。田某甚至向部分超市提出了“包店”,要求超市人员每月都支付3000元的费用。
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田某以谋利为目的,利用“打假”名义,在各大超市以投诉举报等相要挟,强行向超市人员收取现金、食物、礼盒、香烟等物品,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余元。
此案由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公诉部员额检察官李璐表示,普通消费者因购买、适用行为,与超市之间发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如果产生产品(食物)质量问题,要求索赔并无不当,只要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属于正当维权。但田某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费目的购买物品,也非单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赔偿,而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再是一般维权,而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