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批准者”惹争议
温先生的代理人张起淮律师介绍说,温先生与国航于1997年签订了劳动合同。4年前,他和家属办理了移民加拿大的手续。起初他并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直到申请辞职时才发现合同中约定,飞行员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温先生据此在去年8月申请终止合同,但遭到国航拒绝,随后,温先生将国航诉至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国航方面称,温先生出国定居并没有得到国航的批准,因此不符合终止合同的条件。同时,国航还提出反诉,要求温先生支付3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培训费。
张律师反驳说,温先生手头连合同复印件都没有,不可能知道规定。而且合同中只约定被批准出国定居就可以终止合同,却没有写明由谁批准。国航理解为公司,而温先生理解为出入境管理机构。这份格式合同措辞不严谨,按规定,如果对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培训费不应判给飞行员
以往很多飞行员辞职纠纷案,法院都把从几十万至上百万元不等的高额培训费判给了飞行员,而事实上最终还是由下家航空公司支付。张律师表示,在民航总局、人事部等5单位联合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飞行员跳槽需要支付原航空公司70至210万元的培训费,但这笔钱就像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一样,应由招收飞行员的下家航空公司承担。“可司法实践全错了。”
经仲裁员调解,温先生和国航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温先生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