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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要求两怀孕女工离职遭拒

发布日期: 2008-01-26  //www.110.com  

  本报讯 (记者张武)海淀区一小区物业公司的两名女员工,在怀孕之后突然被公司上级找去谈话,公司方称两人有孕在身,已无法胜任目前岗位,希望她们离职,否则单位将会对她们调岗。因对离职所得的补偿金额不满,两人拒绝离职。前天,两人正式接到通知,物业安排两人去看守地下库房和停车场。

  怀孕女工被要求离职

  小康和小郭是北京世纪恒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员工,在海淀区田村乐府江南小区物业客服部做楼管员。目前小康已怀孕6个月,小郭怀孕2个月,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

  据她们称,不久前,上级先后找她们谈话,说因她们有孕在身,已无法胜任目前岗位,希望她们办理离职,公司方面可支付她们每人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否则单位可能会对她们调岗。

  小康和小郭对此很不理解,她们说以她们目前的状况,并不影响本职工作,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公司所支付的补偿也不能让她们满意。

  公司安排两人调岗

  与家人商量过后,小康向公司提出,如果离职,希望公司支付1万元补偿,小郭则希望公司能够负责为她缴纳为期一年的社会保险。但两人的要求均被公司拒绝。

  前天,小康和小郭突然得到通知,上级已做出对她们二人调岗的决定。小康去看管地下库房,小郭去协助进行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工作。

  小康说,地下库房位于地下停车场内,进出车辆会排放大量尾气,且整日不见阳光,这些都会影响到她腹中胎儿的健康。小郭也表示,协助进行小区停车管理的工作不适合孕妇去做。

  两人的家属均认为,“调岗”是对小康和小郭拒绝离职的刁难。

  公司称实操法律有困难

  昨天上午,两名孕妇的家属来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

  物业公司乐府江南项目负责人修先生表示,楼管员的岗位不适合由两位孕妇来做,公司做出对小康和小郭调岗的决定,也是出于对公司整体运作的考虑。

  “调岗后的工作就适合孕妇来做吗?明摆着是想让我爱人走人。”小郭的丈夫赵先生说。

  对此,修先生未作辩驳。他说,如果小康和小郭离职,公司会给予补偿,但对于她们此前自行提出的补偿要求,他还要请示上级部门来核定。

  至于让孕期女职工离职是否违反相关法律的问题,修先生说,“对于我们这些物业企业,在实操法律上的确有困难”。他还表示,如果小康和小郭对离职或调岗的安排有所不满,她们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来解决,但目前必须服从公司调岗安排。

  昨日,双方表示将继续商谈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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