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日晚9时许,在家上网的协警员王某雷通过互联网上的IP地址,查到曾与其视屏聊天的刘某某(女中学生)在本县富源网吧上网。王某雷遂通知王某到其租房处,授意王某和在王某雷家中的付某、冷某等人到网吧将刘某某带至其住处,王某雷同时向付某等人流露出意欲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当晚11时许,付某等三人到富源网吧后,采取诱骗、威胁等手段,将刘某某拉上出租车。在王某雷住处楼下,付某等人对不愿上楼的刘某某实施殴打,刘某某无奈到了王某雷四楼住处。
在王某雷卧室,付某欲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刘某某以来例假需先洗澡为由,将付某骗至室外。后刘某某用被单、手巾等物结绳,从卧室内的卫生间窗户处拉绳下楼脱逃,但在脱逃中不慎坠楼。
小区保安发现有人坠楼后,便大声呼救。王某雷等人连忙将受伤昏迷的刘某某送至一私人诊所进行简单治疗,后为掩盖罪行,又将胳膊、腿部、腰部多处受伤的刘某某带回王某雷住处。次日,小区保安报警,公安民警先后将王某雷、付某、王某等人抓获,并将刘某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雷等人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忏悔,并表示愿意支付刘某某因医治而产生的高额费用。直至庭审时,已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的刘某某仍然在医院接受治疗。 (南院 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