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1日电(记者汤计)记者1日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获悉,《中国矿业报》山西记者站记者刘某及该报通讯员赵某,在报道一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出生,大学文化,是《中国矿业报》山西记者站记者;被告人赵某,男,1956年出生,初中文化,系《中国矿业报》山西记者站通讯员。
2006年10月8日,内蒙古常丰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赵某得知这一消息后,遂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随后与《中国矿业报》山西记者站记者刘某一同前往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进行采访调查,在采访过程中,刘某收受内蒙古常丰化工有限公司所送好处费9万元,被告人赵某分得4.5万元,之后对此事故未作相关报道。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