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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虎藏龙》侵权被判赔

发布日期: 2008-04-24  //www.110.com  

  《卧虎藏龙》侵权被判赔

  省知识产权局公布去年十大侵权案

  电影《卧虎藏龙》制片公司因违规使用《丝路驼铃》作为背景音乐而被判赔偿。昨日,广东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违规用音乐赔偿加道歉

  据介绍,宁某早于1982年就创作了阮曲《丝路驼铃》,并收录于H唱片公司1994年录制出版的《中国中阮名家名曲》中。

  电影《卧虎藏龙》的制片人某制片公司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英国某影视公司,经征得H唱片公司同意后,在《卧虎藏龙》中使用《丝路驼铃》作为背景音乐,时长2分18秒。宁某获悉该情况后,将上述四家公司等诉至法院。

  广东高院于去年9月25日最终判决《卧虎藏龙》制片者侵犯了《丝路驼铃》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大肆造假货老外险被逐

  M是瑞典人,其在明知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擅自接受国外公司的委托,组织生产加工带有三星、索尼爱立信、摩托罗拉、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共假冒的上述产品共价值人民币417.367万元。

  该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M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驱逐出境。M随后上诉至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人士在国内从事贸易多年,在广州开办企业并拥有财产,一审法院适用驱逐出境的处罚不当,于去年12月5日终审判决M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介绍,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十个案例中一半以上为涉外案件,外籍人士在国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正呈增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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