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吉林省九台市,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歧彪残害幼女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歧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月25日,徐歧彪被执行死刑。
一个没有人命的被告人,在贯彻“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的大背景下,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和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说明了什么?
“5.10”:九台发生残害幼女大案
2007年5月10日下午4时许,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沐石河派出所接到沐石河镇某小学校长报案称:其学校女学生冯某某和男学生冯云某被一陌生男子骑摩托车带走,途中,将男生冯云某扔至木石河镇康家村附近,后将女生冯某某一个人向南方向带走。同时,就在5月10日下午2时45分,该派出所接到九台市沐石河镇桦树村村民张某报警称:下午1点多钟,张某与父亲、二弟、三弟在桦树村8社八台岭山下(钱家沟)种地,听到地东边有个女孩的哭声,就过去了,离他家地五六十米远时,看到山沟里有个小女孩,双手在身体后边被绑着,再近点看,发现小女孩10岁左右,眼睛被弄坏了,脸上全是血,上身着长袖衣服,下身裸体……公安民警火速赶到现场,查明,该女孩正是沐石河镇某小学报案失踪的女学生冯某某,被人强奸,且被强奸后又被用刀将双眼戳伤,其中,右眼已经失明,左眼也难保!
惊天大案,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义愤填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令人发指。吉林省委书记王珉、时任吉林省委副书记唐宪强、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王儒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申学,长春市市长崔杰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尽快破案,震慑犯罪,消除祸患。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三级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共动用600余名警力全力投入到“5.10”案件的侦破工作中。
确立了以案发现场为中心50华里为半径的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并制定了侦查摸底提纲,全力开展侦破工作。2007年5月13日,侦查员在沐石河镇于家村二社摸排中发现二社村民徐歧彪有一台红色摩托车,该人曾于1992年因伤害罪被判处13年,2004年刑满释放,5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从家出走下落不明,该人的体貌与证人描述的嫌疑人极其相似,徐歧彪的住所与案件的第一、二现场有联系。侦查员立即向专案组进行汇报。专案组即决定派专案组侦查员对徐的住处进行监控,5月13日20时40分许,侦查员将已潜回家中的徐歧彪带到专案组审查,调查徐在案发当日活动情况,组织证人对徐歧彪进行辨认,并对徐的指纹进行提取,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比对,经调查徐歧彪占有作案时间,并对案发当日中午的活动情况交待不清。2007年5月14日下午4时许,长春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通过指纹比对发现徐的指纹与现场所留指纹有多点同一,可以认定。14日21时,在大量证据面前,徐歧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徐歧彪,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沐石河镇于家村2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徐歧彪骑摩托车经过九台市沐石河镇椴树村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冯某某和同学冯云某放学回家,徐歧彪以给二人买吃的为名,将二人骗到摩托车上,准备驮至偏僻处强奸冯某某。当行至沐石河镇康家村的村路附近时,由于冯云某哭闹要下车回家,徐歧彪将冯云某从摩托车上放下,给冯云某5元钱将其弃在路边。后将冯某某驮至沐石河镇桦树村,在附近卖店给冯某某买完食物后,又驾车将冯某某带到八台岭附近山坡壕沟内,当日13时许,徐歧彪趁冯某某吃东西时,用塑料袋拧成的绳子从背后捆绑住冯某某的双手,把冯某某的裤子和裤衩都脱下来,用卡簧刀将冯某某的线裤割开,用线裤绑腿,将手套塞进冯某某的嘴里,用裤腿遮住冯某某的脸部并在脑后绑上,将其强奸,并用卑劣下流的手段对冯某某进行摧残。事后惟恐罪行败露被冯某某认出,持卡簧刀将冯某某的双眼扎伤,致冯某某双眼外伤后左眼角巩膜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力0.12,不能矫正,右眼眼球萎缩,右眼盲,右眶壁骨折等损伤,冯某某之眼外伤构成重伤,四级伤残。
铁证如山:锁定徐歧彪犯罪事实
翻开徐歧彪故意伤害、强奸犯罪案的卷宗,可以看见有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内的总共21人次的言词证据,证明徐歧彪犯罪的事实。
此外,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案发现场的一沟里有压痕与被告人徐歧彪供述强奸冯某某的地点吻合;被揉搓过的塑料袋拧成的绳子与徐歧彪供述用其绑冯某某的手吻合;现场遗留的食品与被告人徐歧彪供述购买食品吻合;带血裤头与树枝及地面有血迹与被告人供述手抠冯某某阴部和刀扎双眼导致出血等现场情况相符。
打捞记录及照片证实:2007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歧彪在九台市民警的押解下,对其2007年5月10日在九台市沐石河镇强奸冯某某的现场进行指认,并在吉林市船营区两家子镇黑贝村温泉水库将作案时所用卡簧刀、手套、矿泉水瓶、书包扔进温泉水库位置进行指认。指认当天对上述物品进行打捞,并且将徐歧彪作案时戴的手套、用过的矿泉水瓶和被害人冯某某书包打捞上来,卡簧刀未打捞上来。2007年5月31日九台市公安局刑警队组织人员对温泉水库继续进行打捞,在被告人徐歧彪指认的扔刀位置附近,距离岸边约20米处水下淤泥中将卡簧刀打捞上来。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徐歧彪对作案整个环节的详细地点分别进行了指认。(1)指认诱骗冯某某与冯云某上摩托车现场。(2)徐岐彪指认冯云某下车位置。(3)徐岐彪指认冯某某由摩托车后面坐到前面的现场。(4)指认在常景春家卖店买东西时摩托车停放地点。(5)指认在常景春家卖店买方便面、火腿肠及矿泉水现场。(6)指认带冯某某上山时摩托车停放地点。(7)指认带冯某某行走路线。(8)指认强奸冯某某的地点。(9)指认扎伤冯某某双眼的地点。(10)指认作案后将自己戴的手套、扎伤冯某某双眼用的刀、冯某某的书包、矿泉水瓶扔到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乡暖泉子水库里的位置。(11)水库内打捞出的书包、矿泉水瓶手套、书包内的笔袋,笔袋内有冯某某字样。(12)指认水库内的刀位置进行打捞、指认作案后在吉林市孤店子镇内美思佳发廊理发的场所、指认作案用摩托车、摩托车照片。
长春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方便面袋上的指印为徐歧彪左手拇指所留。
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香肠塑料包装皮上的DNA分型与徐岐彪血样DNA分型一致。送检的半截香肠上咬痕的DNA分型与冯某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冯某某所穿裤头上提取血迹DNA分型与检验报告中冯某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案发后办案单位提取了缠在被害人颈部、捆绑被害人双手的被害人所穿黑色尼龙裤一条(被被告人用刀割成两片)的物证,二审庭审经被告人徐歧彪辨认,确系其作案时用卡簧刀割开的被害人所穿黑色尼龙裤。(二审庭审笔录)冯某某病历证实冯某某双眼睑裂开,睑下流血,双眼外伤,处女膜裂伤,与徐歧彪供述用手抠冯某某的阴部并持刀扎其双眼吻合。
上述证据能相互认证,彼此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铁证如山。
法律适用: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歧彪强奸、故意伤害案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法律适用上,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有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徐歧彪的罪行应予严厉惩处,但其毕竟没有人命,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徐岐彪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实施强奸行为后,惟恐罪行败露,持刀扎伤他人双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徐歧彪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徐歧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4525.92元。
徐歧彪对判决不服,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予以核准。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显示:宽严相济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积累经验的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新发展。“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则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这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符合司法规律和特点的必然要求。
“宽”和“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宽”与“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就是坚持区别对待,对较轻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表现在死刑问题上就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严”,就是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这是维护和谐的重要手段,也是几十年来确保稳定的一条宝贵经验。“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具体来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惩罚,保持高压态势;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处理时要依法从宽。该严不严,重罪轻判,严重犯罪就难以遏制,社会不会安宁。该宽不宽,轻罪重判,对抗性因素就会增加,社会也无法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徐歧彪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应依法严惩。徐歧彪犯罪性质属于严厉打击范筹之内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心理剖析:徐歧彪走上犯罪道路的背后
2008年3月11日中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再次来到九台市公安局看守所和徐歧彪对话,调查徐歧彪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探究徐歧彪走上犯罪道路的心理、思想和社会根源。
心黑——徐歧彪成长中的心理积淀。据徐歧彪在人证物证面前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时的最初供述,其犯罪动机和过程是这样的:2007年5月10日中午,他骑摩托车欲去一个叫清河的地方的亲戚家借钱,当骑到椴树小学北头,水泥路到头了,看到五六个小孩放学,就问他们椴树村北头有一沟,骑摩托车能不能过去。那些小孩说能过去。徐歧彪问其中的一个小男孩,坐不坐摩托车,带我过去。小男孩说行。就坐了徐歧彪的摩托车。徐歧彪向前骑了有十余米,却又拐回来,问小男孩,与你一起走的那个小女孩是谁?小男孩答,我姐姐。徐歧彪就问那个小女孩(后来的被害人)坐不坐摩托车,小女孩说坐,就上了徐歧彪的摩托车。这时,徐歧彪起了骗奸小女孩的歹意。问他们饿不饿?我给你们买吃的,小男孩说饿。徐问哪有小卖店,男孩说,学校跟前就有。然而,徐骑着摩托车路过学校跟前的小卖店没停,按徐事后的供述说是怕别的师生看见,以后留有证据。之后,拉着小男孩与小女孩向着与目的地相反的方向骑去。走出十几里,小男孩发现情形不对,吵着要下车,徐歧彪就让他下车,并给了小男孩5元钱,让他买东西吃。拉着小女孩继续向偏僻的地方走,准备寻机强奸作案。其中,路过一个村子的小卖店时给女孩买了二袋方便面和二根火腿肠、一瓶矿泉水,最后,就把女孩带到偏僻的山沟里强奸作案。强奸后,听到附近有车声,想到自己要是走了,她以后可能认出自己来,就拿起卡簧刀将小女孩的双眼残忍地刺伤。若就案论案看,其强奸动机始于临时起意,发生在看见小女孩并在其上车后,但又不尽然。徐歧彪为什么拉上小男孩后骑行十余米又拐回来拉小女孩上车?足见其强奸犯罪动机是一直压抑在心头,一有机会便像恶魔一样跳出来。强奸可能不是他一天两天有过的想法,其青春期漫漫十二年监狱改造生活中压抑的欲望,长久积淀的处女情结,是不是他久违的想法和动机?其在监狱长期大量接触社会阴暗面而形成的思维方式,作案犯罪而又想逃避追究,为此采取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更严重的二次犯罪,直至铤而走险,是不是他走向毁灭的心路历程?而这些,染黑了他的心灵。
手狠——徐歧彪性格中的行为特征。徐歧彪强奸幼女后又残忍地将被害女孩的眼睛刺瞎,罪行令人发指,但纵观其行,你会发现,手狠可以说是徐歧彪性格中的一个特征。1992年4月,25岁的徐歧彪在村里一农户家的果园里干活,中午休息玩扑克时,因为被害人余某赢了徐歧彪的烟,向徐索要并骂了徐一句,二人口角并对打,余欲举镐打徐,徐即用镐背打余头部一下,致余某死亡。犯故意伤害罪,被九台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服刑近12年后,于2004年才得释放。这又是什么原因呢,经讯问徐歧彪,没有更为直接的原因,只能从徐歧彪的成长过程中来寻求答案。徐歧彪从小生长地一个农民家庭,从小,父亲多病,家庭主要靠母亲劳作维持,从打他记事开始,父母就经常吵架,至今徐歧彪仍记得小时候受过父亲的暴打。那么,在其幼小心灵中,会不会留有暴力的影子?以至于手狠成为他性格中的一个特征呢?
欺骗——徐歧彪作案时的犯罪手段。统观徐歧彪这一犯罪,事实清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罪大恶极,但情节却十分简单,就是一个字“骗”,利用了儿童乐于助人的心理进行欺骗,利用儿童想吃好东西的心理进行欺骗,利用儿童辨别是非能力不强的心理进行欺骗。如果被害人不是一个弱智儿童,如果不小男孩与小女孩不上他的车或同时下车,光天化日之下,徐歧彪令人发指的罪恶都难以得逞。事实提醒和告诫人们,要教育孩子、教育学生,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不要贪图陌生人给买好吃的这样的便宜,不要轻易相信这样的好事,否则,其结果往往是让人上当受骗。
低下——徐歧彪修养上的人文缺失。徐歧彪的户口薄上注明的是初中学历,实际上,他自诉是只读了小学四年,这表明了他人文素养低下。徐歧彪犯罪后,骑摩托车到岳父家,换了衣服,新理发换了发型,但其不明白,这在现代高技术面前,只是不值得一剥的画皮。徐歧彪犯罪后,在被抓获的当天下午,回到住所地时已经看见公安机关成排的警车,也探听到是因为其强奸残害幼女一案,但其素质低下决定其无经济条件马上远走高飞,另一方面却心存侥幸心理,回到家中,结果当即被带到公安机关询问,抽耳血与现场留下的物证检验对比,败露了其犯罪作案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集中在两种人身上,一是骑摩托车的农村中的男子,二是刑满释放人员。破案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基本相符。
两面——徐歧彪性格中的阴阳表像。徐歧彪从监狱释放出来,村子里的人谁也没有歧视他,照样分给了他土地耕种,再加上他承包别人的地,他一年种地两垧多,维持着正常生活。有一段时间,徐歧彪在吉林市船营区某镇打工,一天脚崴了,却因此与一位身高1.65米的一位挺漂亮的中年女子相识,这位女子日后成为了他的妻子,真心诚意地与他过日子,并给其生了一个儿子,两人还商量今后的日子要好好过,到六十岁的时候,给孩子攒一笔钱,而案发时他们的孩子仅8个月大。在徐歧彪的家人邻居看来,徐歧彪是一个“诚实”、“善良”的人,徐歧彪见其岳父时第一句话就是:“我是一个从监狱里出来的人”,一点也没有隐瞒。一个村子邻居家的大事小情徐歧彪也乐于去帮忙,以至于徐歧彪犯罪后,家人与邻居有些不相信,“怎么会是他?”可是,谁也不知道他心里的想法,想不到那隐藏在内心的罪恶。案发后,徐歧彪表示他对不起被害人,让被害人在黑暗和痛苦中过一辈子;另外,就是对不起他媳妇和孩子,媳妇真心诚意跟他过日子,到现在也没有提出与其打离婚,而他却犯了罪,让孩子这么小就没了爸爸。对于被判死刑,他表示虽然人都想活,就是犯了杀100个人的罪,死到临头也是想活,但他是罪有应得,他只是想早点被处决,因为活着太遭罪,心里的痛苦受不了。他是一个两面人,一方面有恶,一方面也有善,善没有控制住恶,就由此成了罪人,一个犯有滔天罪恶的人。
案后思索:如何避免二次犯罪罪上加罪
徐歧彪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而其在强奸行为终了之后,唯恐犯罪事实败露,而用刀刺瞎幼女双眼,致其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用刀刺瞎被害幼女双眼,对于开始仅抱有强奸犯意并已实施完毕的罪犯徐歧彪而言,已经超出了起始的目标,有的只是掩盖犯罪事实的接续故意。这就是二次犯罪,或称罪上加罪。
徐歧彪在看守所内能看见电视,据他讲,经常看的是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他说他与“付中涛”案件一样,也知道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案件。
付中涛案件是一起交通肇逃逸案,2005年2月1日13时30分,在长春市亚泰大街开关厂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罪犯付中涛驾驶一辆白色林肯轿车将10岁女孩肖金萍撞倒拖出近3公里后致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付中涛明知肖金萍被撞倒后进入轿车底盘下,仍驾车加速行驶,拖带2300米掉下致其死亡,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付中涛驾车撞人,如立即停车应是因过失而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但付中涛在肖金萍被撞后知道其必然倒地进入车底,并且明知拖带会造成死亡结果,仍为规避责任而逃逸,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段义和案件早已为众人皆知,其因与情妇反目,雇凶杀人,被判处死刑。
徐歧彪案件、付中涛案件乃至段义和案件,性质不同,但都有相似之处:徐歧彪是为了掩盖强奸犯罪罪行而用刀刺瞎幼女双眼,导致故意伤害致人残疾被判处死刑;付中涛是交通肇事逃逸,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段义和是为了掩盖通奸事实败露,构成违纪而雇凶杀人,构成共犯,被判处死刑。
一个本来相对较轻的犯罪乃至于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构成危害,也属于相对较轻的情形,就算是案发了,被告人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只是得到相对较轻的惩处。但,为了掩盖这样的相对较轻的犯罪,罪犯实施了相对更重的犯罪,对社会构成了更重的危害,结果案发后,受到更重的乃至于极刑的处罚,二者相权,到底应当取哪一个呢?
当然,相权结果首先以遵纪守法,不犯罪为最好;其次,二者相权,以取其轻者为好,只要不是罪上加罪,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受到的惩罚相对也较轻;第三,最坏的结果是取其重,为了掩盖犯罪,实施更加严重的犯罪,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结果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乃至被判处极刑。
这让人思考到人类的本性。人的本性是什么?人的本性有多种、多个方面的表述,其中之一是趋利避害。对此,人们应当理性地思索。刑事审判中,为掩盖一个轻罪而实施一个重罪的案件不乏其陈,如盗窃后放火、抢劫后杀人、强奸后杀人等等,然而,这滔天的罪恶又怎能逃脱法律的惩罚,目前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率达90%以上,即便躲过了初一,又怎能躲过十五,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落得个自我毁灭的下场。
人们,当三思啊,有道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苍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