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刘某因脑梗塞住院,落下了右侧身体偏瘫的后遗症,出院后,刘某的女儿将父亲送到老年公寓。双方在2007年4月8日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老年公寓提供生活照料、医疗特护等服务。同年4月29日早晨7点多,老年公寓服务人员为侧卧在床的刘某喂饭后不久,老人即出现窒息症状,老年公寓立即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半小时后,刘某死亡。医院证明显示,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窒息,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半小时,老人的脑梗塞和高血压也是致死原因之一。
刘女士认为,老年公寓的特级护理费高达每月1300元,但并未尽责护理,侵犯了其父亲的生命权,请求判令老年公寓赔偿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18万余元,退还服务费和入院押金并向死者亲属赔礼道歉。
被告老年公寓称,在发生意外后,工作人员及时将老人送到医院,并支付了全部抢救费用,尽到了责任。此外,医院出具的证明是“窒息”,不是“食物窒息”。老年公寓不存在过错,也没有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在刘某偏瘫在床的状况下,老年公寓服务人员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将老人扶起进食,而是在其侧卧时喂饭,这种行为属于服务方式不当。因此,刘某的死亡虽有其自身患有疾病的因素,但同时老年公寓亦负有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