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9日下午6时许,素不相识的赵某、钱某,经朋友介绍一起到钱某家中喝酒聊天。
酒过三巡,数斤白酒下肚,赵某、钱某渐渐出现严重的醉酒迹象。期间,因几句口角不和,他们发生了冲突,继而相互推搡打斗。趁着酒性,钱某从厨房拿起刀威胁赵某后又放回了刀,这一举动,却更激起赵某的强烈不满。赵某见钱某将刀放回厨房,遂猛踢钱某腿部一脚,同时用力击打钱某头部一拳,钱某因醉酒后身体重心不稳,当即倒地并被人扶回房间。当晚7时许,钱某死亡。经法医鉴定,钱某死因符合头部做减速运动与平面物体作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近日,番禺区检察院就故意伤害(致死)案提起公诉。
《刑法》第18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