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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以手机裸照要挟轮奸女子获刑10年

发布日期: 2008-06-25  //www.110.com  
因害怕手机拍摄的裸照被流出,三水区一女子被迫与两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记者昨日获悉,三水法院经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杜×国、谯×超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强奸未遂以裸照要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6日1时许,被告人杜×国、谯×超将被害人骆××带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路“广×来”旅店F房。谯×超因想与骆××发生性关系,便以摩托车需要加油为由,给杜×国20元将杜支走。杜×国领会谯×超的意思后,出到服务台的沙发处等候。随后谯×超不顾骆××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谯×超打电话叫杜×国进入F房,并以上厕所为由离开房间,以便让杜×国与骆××发生性关系。杜×国在谯离开后,强行要与骆××发生性关系,因遭到骆的拼命反抗而未能得逞。之后,杜×国、谯×超将门反锁强迫骆××与他们一起留宿F房。

当日上午8时许,杜×国再次要与骆××发生性关系,但遭到骆××极力反抗。谯×超遂以手机拍摄骆的裸照方式,胁迫骆××屈服。随后,被告人杜×国先后两次强行与被害人骆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骆××陈述称杜×国遭到反抗后,谯×超就用手机拍她的裸照并威胁她,如果不听话就把照片传出去。她害怕照片被传出去,被迫与杜发生了性关系。

法庭认定为轮奸

法院认为,杜×国、谯×超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辩解骆××是自愿与他们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的意见。经查,骆××的陈述和谯×超的供述基本一致,足以确认谯×超系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杜×国先后两次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后,谯×超遂以拍裸照为由,威胁被害人与杜×国发生性关系,也足以确认被告人杜×国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因此,上述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经一审判决,杜×国、谯×超故意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认定为轮奸,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杜×国、谯×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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