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起,未满6岁的小达(化名)进入都安安阳镇第七小学地丁分校学前班读书。11月19日下午4时许,在河边钓鱼的村民发现,小达受伤后躺在都安水电总厂所属的地丁电站拦河坝下游的河床上呻吟。他们立即将他送到桥头附近的代销店,同时把情况告知了孩子的家属,并拨打了120求救。当晚7时,小达被送到都安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过重,小达经抢救无效,于当晚9时40分死亡。
事发后,小达父母要求都安水电总厂和安阳镇第七小学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遭拒后向法院起诉索赔。
小达的爷爷苏启金称,事发当日下午,孩子的奶奶韦爱良亲自送小达去了学校。“那天下午1时许,我老伴把孩子送到学校才回来的。”苏说,在正常的上课时间,学校老师发现小达不在教室,但是没有及时告知家长,以致小达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死亡,学校的管理存在失职行为。
苏还说,在小达的出事地点都安水电总厂所属的地丁电站,所有的拦河坝闸门通孔口均没有设置护拦,导致小达坠落通孔口受伤致死,“他们应对孩子的死负主要责任”。
都安安阳镇第七小学有关负责人称,出事当日下午韦爱良根本没有送小达到学校,小达出事时间不属于学校的教学管理时间,学校不存在管理失职行为。
都安水电总厂则称,死者受伤地点不属于该厂的管辖范围,受伤、死亡与该厂的拦河坝无关。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查,小达是从都安水电总厂地丁电站拦河坝闸门通孔口坠落而受伤致死的。该拦河坝闸门通孔口均没有设置防护栏,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给路人留下安全隐患,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小达的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9月3日,都安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由都安县水力发电总厂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50%即3.2万余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对安阳镇第七小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都安水电总厂表示不服,要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