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0日1时15分许,由王永国任船长并指挥驾驶的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锦源油9号轮从长江口3号锚地东侧起锚航行,由于王永国疏于对周围情况的瞭望,致使未能及时发现锚泊于锦源油9号轮附近的锦泰顺轮,直至两船到了相距约200米时才发现对方“对水不移动”,但锦源油9号轮却错误地向锦泰顺轮方向大幅度转向,致使两船形成紧迫危险,以后虽然采取了紧急后退等避让措施,但终因两船距离太近,碰撞已不可避免。随着一声巨响,锦源油9号轮在长江口灯船东南方向约8.3海里处与锦泰顺轮发生了剧烈的碰撞,导致锦泰顺轮进水后沉没,该船上17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5人溺水死亡,1人失踪,仅1人获救,酿成了惨痛的水上交通重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和上海海事局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确认锦源油9号轮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永国在锦源油9号轮上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交代了上述事实。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与死亡、失踪船员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国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疏于瞭望并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具有致15人死亡的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王永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他的辩护人也提出了辩护意见。市二中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