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28日晚上7时许,年轻女子康某被人以招工的名义骗到白云区太和镇一出租屋内。从去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期间,郑立斌伙同同案人“阿建”等人(另案处理),扣押了她的小灵通手机,将她反锁在屋里,并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她在出租屋楼下的巷子里招嫖卖淫,郑立斌则负责看管。她每天“接客”10余次,每次收费40元至50元不等,收到的钱全部交给郑立斌。
去年11月1日,康某因涉嫌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同月7日上午康某刚被拘留所释放,郑立斌就伙同“阿建”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守在拘留所附近路口,企图强行将康某拉上面包车带走。附近的巡逻民警发现后,抓获了郑立斌。
郑立斌上诉称,他是被骗入伙的,加入团伙时间短,还不到一个月,是受到同案人指使的,不是主犯;他还称,没有使用强行手段企图将康某带走,也没有威胁过康某。
对于郑立斌的上诉意见,法院经查明认为,郑立斌负责看管康某卖淫,是强迫康某卖淫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积极参加者,起主要作用”。郑立斌加入团伙时间短,不影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事实。郑立斌实施的语言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都属于强迫行为。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