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在担任省医药集团总经理、副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东广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副总经理聂某(均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港币41万元(折合人民币435584元)。随后,杨某将上述款项中15万元人民币用于业务开支。
2005年2月,在将省医药集团的芳村区塞坝口27号仓库第A、B、C幢物业转让给广东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杨某收受了润盛董事长陈俊某、副总经理陈金某(均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在担任省医药集团总经理、副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东广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副总经理聂某(均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港币41万元(折合人民币435584元)。随后,杨某将上述款项中15万元人民币用于业务开支。
2005年2月,在将省医药集团的芳村区塞坝口27号仓库第A、B、C幢物业转让给广东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杨某收受了润盛董事长陈俊某、副总经理陈金某(均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