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因同村一名女子报案称,他疑似翻墙入院盗窃的窃贼,被警方带走扣押了24小时。获释后,姜先生起诉该女子索赔精神损失费。昨天,记者获悉,顺义法院认定该女子指认姜先生不具有主观恶意性,一审驳回了姜先生的诉求。
姜先生是顺义区北务镇居民。他在起诉状中称,8月17日上午,同村的张女士到派出所举报他曾到她家盗窃,下午他就被民警强行铐走。经过审问,民警排除了他盗窃的可能性。在被扣押了24小时后,他获释回家。姜先生说,张女士的诬告使他的名誉极度降低,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他身心也造成了严重伤害。他起诉要求张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开庭时,张女士表示,她并非有意诬告。她解释说,事发当日她在家中将门反锁看电视,随后看到一名男子跳入她家院内。在与她隔窗相视数秒后,该男子逃走。此后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她辨认后认定那名男子与姜先生极像,随即报警。张女士认为,她只是正常反映情况,并未四处散布。
审理中,法院的审理法官联系了当地派出所,结果确认那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其体貌特征确与姜先生相似。法官认为,张女士与姜先生素无矛盾,她报警的行为属正当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派出所陈述,可以认定她指认姜先生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性,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