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邹某在本市租了个门面做小生意,与隔壁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共用一个仓库。当初房东言明,仓库是公共地方,且未收取租金。2006年11月6日,该房产公司要搬离,但是邹某多番阻挠,向其索要半个仓库的“租金”。公司老板不给,她就不让搬场人员搬东西,还把仓库门锁掉。搬场人员强行开门后,她更是拦着门口不让进。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搬场人员只好报警。民警到场后,不断劝说,但邹某根本不予理睬,一直从早上闹到下午,最后还躺在大门口的地上,以此阻拦搬场车辆通行,导致道路堵塞。民警为防止事态扩大,不得不将邹某抬上警车,带离现场。
不料,邹某一到派出所就直喊左胳膊疼,无法抬起。经医院检查拍X光,诊断为左肱骨撕脱性骨折。为此,邹某到派出所要求高额赔偿。在近两年索偿无果情况下,去年9月邹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派出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在庭审中,派出所辩称,原告左肱骨受伤与民警行为无关,经调查,该伤是半年前她自己骑车摔倒所致,并有X光片为证。
经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邹某左肱骨是否有新伤形成进行鉴定。经系列摄片证实,邹某左肱骨骨折为2006年11月5日之前形成,之后左肱骨大结节无新鲜骨折形成。
法院认为,被告在接到报警后安排警力前往出警,在对邹某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将其带离现场,行为并无不当,且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明确显示,其陈旧性骨折与出警行为并无任何关联,实属邹某嫁祸之举,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