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人杀死在出租屋内,凶手跑了,房东应不应该赔偿?昨日,来自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房东没错,不担责。
2008年4月的一天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一栋民房,一个年轻的女孩被人发现死在了出租屋内。
警方闻讯赶到了现场,侦查认定这是一场凶杀案,死亡的女孩叫王敏(化名),在此居住有一段时间了,房屋门窗、锁具等完好无损。
王敏的父母得知后悲痛欲绝,要求严惩凶手,可一段时间过去,案情没有大的进展,凶手不知所终。王敏的父母将视线转移到了房东的身上。
他们认为,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房客,每月收取租金,从事经营活动,应该对房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他们找到房东张某,要求承担一半责任,赔偿12万余元。
但遭到拒绝。张某认为,其提供的房屋没有任何问题,王敏被人杀害纯属意外,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协商不成,王敏的父母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中原区人民法院很快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王敏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王敏对房屋进行了考察和了解,该房屋门窗、锁具完好,设施完全。王敏在此居住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向张某提出因安全状况较差需要整改的任何要求。
法院还认定,王敏在居住期间,为了收看有线电视,从住室窗户接有线入户,为了观看方便有时不关窗户,凶手有可能是越窗而入,行凶杀人,这与作为房东的张某没有直接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出租屋没有安全隐患,驳回了王敏父母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