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汶川特大地震过去半年多了,然而山东省青岛市却“地震”余波不断。近日发生了地震捐助纠纷,一公司前任经理代表公司向灾区捐助了6000多元的食品,被公司新任经理告上了法庭。
此前,也是在青岛,一副校长因不参加捐款被辞退,还有人因不请假到灾区救助,回来竟丢了工作……记者发现,重大灾害的公益救助面临着将捐赠与否作为衡量道德的惟一标准、因义举引发劳动纠纷、因捐赠中介资质引起矛盾、借地震捐助搭台唱戏不兑现捐赠承诺等四大法律问题。
前经理捐赠遭新经理起诉
近日,青岛市生命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季先生一纸诉状把公司前任经理高先生告上了法庭。
据被告高先生称,他是位职业经理人,在生命阳光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年事已高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临时担任了该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主要生产针对糖尿病人的无糖粗粮消化饼干。灾区糖尿病人对饮食有特殊需求,糖尿病患者又比较分散,如果通过正常渠道,红十字会很难找到这些特殊群体。在收到地震灾区的求救信后,高先生就以公司的名义从库存中拿出价值6330元的无糖粗粮消化饼干送往了灾区,交由成都一代理商,让其把食品分发给灾区糖尿病患者。捐赠完后,他辞职离开了公司。
但公司现任总经理季先生认为,一是高先生没有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二是高先生捐赠的中介不对,他应该通过当地的红十字会或者慈善总会进行捐赠,但这批食品却捐给了成都一家贸易公司。
“高先生离开我们公司后,又到了广东一家与我们性质相同的公司任总经理。其后,一直与我们发生业务往来的成都该公司不再与我们发生任何业务往来,而与高先生现在供职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到底高先生跟成都公司私下有无猫腻?”季先生认为,高先生是在挪用公司的钱干私人的事情,他与生命阳光公司的原销售负责人韩女士理应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我们公司的捐赠是要给灾区的患者,高先生这种不明不白的捐赠,让我们连税收优惠都得不到。”
捐赠的中介是否合理合法成为本案的焦点,韩女士认为她和高先生有成都公司的情况说明材料,而季先生则怀疑高先生是否与成都公司有暗箱操作。鉴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推迟了案子的开庭审理时间。
捐赠频遇不和谐“音符”
距离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已半年有余,有关抗震救灾捐赠纠纷的余波依然不断,我们有必要对这类公益捐赠行为进行一下冷思考,看看都有哪些因素成为了重大灾害救助中的不和谐“音符”。
用捐赠与否、捐赠多少作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和公民道德的惟一标准,是公益捐赠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最典型的事是抗震救灾期间,青岛中豪外国语学校的一位副校长不愿意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捐助活动,该校校长认为这位副校长德行太差,于是将其辞退,引起舆论哗然。
第二个问题当属劳动纠纷。典型事件是烟台某物流公司一位司机因为没有跟单位请假就去四川抗震救灾,结果归来后丢了工作。这成为当时媒体热论的焦点,公司应对该司机网开一面的观点一时甚嚣尘上。抗震期间,因为通讯中断,造成了很多类似的劳动纠纷。
捐赠中介引起的矛盾也很尖锐,发生在青岛的这起官司就是一个典型事件。当然,把捐赠的财物直接捐给当地红十字会和慈善部门,让他们代为捐赠是一个安全又合法的途径。但由于很多特殊原因,就像青岛案子的标的物属特殊捐赠物,善举没有通过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来进行,这就引发了很多矛盾。
借地震捐助搭台唱戏不兑现捐赠承诺的也大有人在。有些企业为了扬名,承诺捐助较大数额财物,以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结果却“只打雷没下雨”不去兑现。更可气的是,有些企业为逃避责任,把自己想捐赠的想法公布给媒体,其实根本没有捐赠。
纠纷均可依法解决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专家认为,这次地震是百年一遇的重大自然灾害。面对灾害,中华民族充分显示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伟大精神。但捐赠和救助行为也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当然,这也与志愿服务法等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关。”
“其实,抗震救灾时发生的纠纷大都有法可依。”山东德衡律师集团的杨振伟律师认为,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各类捐赠规定得相当清楚。如果捐赠人通过红十字会进行捐赠,还有红十字会法参照。“抗震救灾中遇到的四方面法律问题,都能通过法律来解决。”
杨振伟说,道德层面的东西其实与法律不同,公民和企业捐赠与否、捐赠多少是其权利,国家只能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引导。这方面的情法冲突最终应该通过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来加以解决。
“劳动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也没有冲突,如果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的一个重要科研人员不请假去救灾,麻烦就大了。”杨振伟认为。
至于捐赠中介的资质问题,公益事业捐赠法里没有强行规定要通过红十字会或者慈善总会进行捐赠,通过哪些途径、哪些中介捐助是捐赠人的自由。但国家鼓励捐赠人通过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团体进行捐赠,“因为不通过这些公益性团体捐赠将享受不到国家的免税政策”。而出现的各类公司捐助纠纷,应该用公司法进行规范。
至于借地震捐助搭台唱戏不兑现捐赠承诺的,可以借助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