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16位齐白石后人状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案在省高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济南中院一审原判,人民教育出版社被判赔偿齐白石后人经济损失15万元。在画家捐赠作品后,其后人是否还享有著作权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出版齐白石作品
惹侵权之诉
2005年初,中国美术馆举办馆藏齐白石等四位中国画大师的作品特选展,在艺术界引起热烈反响。同年11月,中国美术馆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作品集结成册出版,并约定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甲方(中国美术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人民教育出版社)造成的损失”。2005年11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印数2000套,其中《齐白石》单册定价370元。2006年7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对该套书第二次印刷,印数1200套。
2007年5月8日,济南市新华书店从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中心订购《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一套。2007年12月5日,齐白石后人从济南市新华书店购得该书籍,他们认为其中的《齐白石》册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遂将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起诉至济南中院。
馆藏画作著作权
归属起争议
齐白石先生于1957年去世时,其画作是如何处理的,有无遗嘱或遗赠,当事人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中国美术馆认为其馆藏的齐白石作品,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被中国美术家协会以收购等方式收藏,并在1963年中国美术馆建成开馆前后,作为首批入藏作品,划拨给中国美术馆。中国美术馆另援引采访齐可来(齐白石之孙、齐良琨之子)的有关报道,认为部分作品系齐白石后人按照齐白石遗嘱捐献给国家的,后划拨给中国美术馆。中国美术馆认为,其不仅拥有涉案作品的所有权,还包括著作权。
济南中院一审认为,中国美术馆在著作权法实施后,具备条件与齐白石的继承人签订协议依照著作权法取得授权。在中国美术馆未能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其主张具有使用权和著作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济南中院认为,人民教育出版社主观上轻信了中国美术馆保证拥有馆藏作品著作权的承诺,在出版发行齐白石作品中具有过错,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济南市新华书店作为侵权书籍的销售商,其市场销售行为也侵犯了齐白石作品著作财产权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但济南市新华书店在销售行为中,书籍来源合法,在进货和销售中其很难知悉涉案书籍是否侵犯了齐良憐等16人的合法权益,主观上无共同过错,故应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承担。
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齐白石》书籍;人民教育出版社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齐白石后人
再上诉
一审判决后,齐良憐等16人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26日,山东高院民三庭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齐良憐等16人认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未保护合理支出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计60万元人民币。
人民教育出版社答辩称,本案诉争的齐白石作品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即已捐献给国家,此后几十年一直由中国美术馆代表国家使用,在本案发生前几十年时间里一直未见齐白石的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省高院认为,中国美术馆是否因其持有涉案作品原件而享有作品著作权,应当根据中国美术馆与齐白石或有继承权的后人之间的关系作出判断。中国美术馆主张,其馆藏的齐白石作品,为著作权法颁布以前接受的捐赠,依照捐赠的历史做法,捐赠者在捐赠作品原件的同时,作品的使用权以及著作权也一并交给了国家所有。但对此主张,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从判断中国美术馆在得以保存原件的同时是否可以行使著作权,因为中国美术馆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