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陈建华、郭军晓、刘春等46人受以所谓“金融项目”、“资本运作”、“连锁销售”模式为名,以低投资高收益为利诱的非法传销组织的吸引而来到北海市,并分别以本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按每单6.98万元的标准申购一单或多单加入该传销组织。
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管理,传销人员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五级,按所发展下线人数和交纳的款项达到特定总额获得晋级。各被告人交纳申购款、取得发展人员的资格后,分别利用各自的人际关系邀请自己的亲戚、朋友来到北海,相继发展不同数量的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各被告人每人除获取1.9万元的返还款外,还可根据不同的级别,从下线人员所交纳的申购款中获取不同的“提成”或“奖金”,谋取非法利益,人数累计多达1648人以上,非法经营额达1144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华、郭军晓、刘春等4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