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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交通违法7月起可异地处理

发布日期: 2009-05-19  //www.110.com  

新京报5月19日报道 依照公安部最新发布的措施,7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昨日,公安部发布《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将于7月起实施。

公安部表示,当前由于公路交通特别是高速公路通达性日益提高,群众选择自驾车出行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地外的交通违法行为迅速增加,而当事人去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

因此公安部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此外,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推行。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郭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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