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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怀疑存款遭盗取 银行付费让其起诉

发布日期: 2009-06-26  //www.110.com  

成都商报6月26日报道 在成都荷花池经商的郭先生6月22日接到短信后得知:自己存进银行的49000元当天被人取走了。郭先生很纳闷:存折、银行卡、身份证一直都未离身,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钱怎么就被取走了呢?昨日上午,他再次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荷花池邮政所讨说法。

据徐州来蓉的郭先生称,6月22日早晨,他突然收到邮政储蓄银行客服中心11185发来的短信:“09年06月22日08:57,您尾号492账户存折取额49000.00元,余额3655.87元。”郭先生来到与他在荷花池的铺子相距不足百米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荷花池邮政所,工作人员核查后告诉他,账户里的钱确实被人取走,金额为49000元,是在黑龙江鹤岗市步行街邮政储蓄所的柜台上被人取走的。

郭先生提出疑问,存折、银行卡、身份证从没离开过自己,钱怎么会被别人取走呢?郭先生随后报警。

据了解,郭先生今年4月8日和妻子曹女士从徐州来到成都后,在荷花池租下一个铺面做鞋生意。4月8日当天,郭先生在该储蓄所开设账户,领取了银行卡和存折。他称从没用过银行卡,每次都是通过存折在柜台存取款。

郭先生称,6月24日,银行一钟姓负责人和他来到杨柳派出所调解。钟姓负责人称,钱会还给他,但要通过法院才能拿到钱。

昨日上午8时30分,郭先生再次来到该银行,却一直未得到答复。下午4时许,银行负责人要求郭先生与他们一起去金牛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支付了起诉费用。

郭先生不翼而飞的存款究竟应该如何“找”回?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顾全丁律师表示,这件事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如果银行能提供存款人取款的凭证和手续,而存款人本人又没有取款,这就上升为刑事案件。存款人可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二,银行不能出示存款人取款的任何凭证,银行没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存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返还义务。 (本文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夏树伟 冯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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