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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速醉驾致4死4伤被控交通肇事

发布日期: 2010-02-06  //www.110.com  
男子超速醉驾致4死4伤被控交通肇事(组图)
车祸伤者及其亲属旁听审理

  检方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肇事司机施小林,有别于孙伟铭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警解析其中原因

  2009年12月4日16时06分,在什邡市亭江东路彩泉路口发生一起严重车祸:肇事司机施小林醉酒超速驾驶一辆蓝色的雪佛兰轿车导致4死4伤。昨天上午,什邡法院开庭审理该起交通肇事案。站在被告席上的施小林,不敢看一眼受害者的亲人……

  超速醉驾肇事天眼记录惨烈场景

  上午9时20分,院外人头攒动。

  费了很大劲,当地居民刘述华领到了两张旁听证。这两张旁听证,一张是他自己的,另一张是坐在轮椅上的妻子曾凡玉的。在什邡市彩泉路发生“12·04”交通事故时,他的岳母——什邡市元石镇剑太村4组的牟世琼和自己35岁的妻子曾凡玉母女俩正在彩泉路招呼站站台上。

  “那天下午,我陪妈到医院去看牙齿,完了我到银行取了钱,准备回我们铺面。”坐在轮椅上的曾凡玉脸色苍白,她的右腿在这次车祸中被撞断成三截,右臂、盆腔全部断裂。而她痛苦的不是自己的身体,是那以后,与母亲的阴阳相隔。“我们到招呼站台边等公交车,这时,一辆蓝色的轿车从斜对面,由德(阳)什(邡)路口方向往这边快速驶来,车子突然左拐过来,穿越双实线,将一辆三轮车撞翻后,又将等车的几个人和正在行走的人撞翻。我正要拉开妈妈避让,就被车撞上了。”

  庭审上,公诉人员播放了当时在彩泉路口的天眼录像资料。由于天眼对着的是另外一个方向,事故发生后,下午4:09,天眼的位置对准了事故发生地。只见一辆前挡风玻璃破碎的蓝色轿车停在彩泉路招呼站站台上,路边围观者很多,一些交警正在指挥疏导交通,地上躺着一些伤者以及遇难者的尸体,场面很惨烈。

  抵押房产赔付被告人无钱雇请律师

  昨天施小林案开庭时,辩护席上空无一人。一位自称是施小林的亲戚说,施小林出事后,家里的房子被用来抵押了26万元,支付死者的丧葬费和部分伤者的医药费了。现在施小林已经没有钱聘请律师了。

  据什邡交警部门调查,事发时,施小林高速行驶越过中心双实线,最先撞翻了一辆迎面驶来的人力三轮车,把骑车人郭应秀撞死,然后轿车冲上大街左边的公交站台,把在这里等车的牟世琼等3人撞死、曾凡玉等4人撞伤。后经检测鉴定,出事的雪佛兰轿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事发行驶速度参考值在96km/h,肇事者施小林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mg/100mL)为90.5,属于醉酒驾车。后经什邡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鉴定结论为:施小林醉酒、超速驾驶及违反交通信号,是引发事故的原因。

  被控交通肇事交警解析其中原因

  在闹市区醉酒超速驾车造成了4死4伤,后果和孙伟铭案同样严重,为什么检方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施小林进行起诉?昨天庭审结束后,记者就此采访了什邡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良安。

  李良安说,去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说,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据我们调查,施小林在发生事故后,并没有逃逸,而是立即与110报警台和他的妻子张某打了电话,没有实施继续驾驶犯罪行为。”李良安说,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之间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在肇事者不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下,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7年,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因此,受害者家属希望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施小林,与我们的侦查实际结果有差异,这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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