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规受限,劳动者权益不能有效保护
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说:“过去,根据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存在劳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做出劳动监察决定。但有的用人单位不配合,而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是否受理这类案件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以致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不少法院不予受理,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
同时,以前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实行预收执行费制度,而劳动者又没有能力承担这笔钱,造成一些案件难以执行。
新规出台,可先讨到钱再交执行费
昨日出台的《通知》有6条规定。其中,第二条中明确指出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尤其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职工工资、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案件,法院应当积极受理。执行费不再预收,待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收取;第三条还要求,对依法准予执行的案件,特别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职工工资、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案件,应当依法从快执行。